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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的中介服务行为。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境外唠动力入境就业和境内人员出境就业按国家有关规走执行。人才交流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劳动部门举办和非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