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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引人注目的是,市长王鸿举到会场宣读自己的辞职报告。并随后作即席讲话,他说到人大来当面提出辞职报告,既是表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工作支持的感谢,同时也是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表示尊重,表达对人大的敬意。消息甫出,社会反响强烈,喝彩之声不绝于耳。
在我国制度设计中,对于官员是否一定要到人大宣读辞职报告,并没有硬性规定。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负责人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现实中官员去职,一般来说原因有三,一是年龄所限,二是工作变动需要,三是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按说,作为本级人大会议选举当选的政府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到人大作辞去职务的报告,是再正常不过的程序。而现实中,像王鸿举这样以作辞职报告话别者凤毛麟角,以致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究其原因,无非是脑子里没有“人民至上”、“权力民赋”的观念,或是任期内政绩平平无颜以对,或是即将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不好意思再到人大会议上来。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官员没把人大放在眼里,认为自己提拔外任,以后不需要当地人大,辞职只是履行一个法律程序,去不去会场无关紧要。从此意义上讲,王鸿举亲自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对于树立全社会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强化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称赞,应推而广之。
选举任命政府官员是人大的权力,接受官员辞去职务也是人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同样是严肃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理应向人民负责,做到“就职有承诺,离职有监督,辞职有交代”。轰轰烈烈地上任,信誓旦旦地履职,悄无声息地离任不乏其人,而只有问心无愧、心襟坦荡的人,才会落落大方地主动请辞。官员尊重人大不仅仅是尊重人大的任命权,还应当尊重人大的免职权。只有尊重人大所有的权力,才是真正的尊重人大。不言而喻,官员主动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体现了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
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为上的实质是人民至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但由于“行政主导”的政治传统等种种原因,人大权力一度并没有得到尊重,更谈不上人大权力的充分发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大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折射民主法治前行的个案时有所闻,市长到人大会场请辞之举暗含了我国行政的正确定位,即尊重人大,在人大的监督下依法行政。
尊重人大就是尊重人民,我们期待更多的官员都能够坦然面向人大,面向人民,或再接再厉,或反躬自省。只有官员秉持这种态度,才能尊重自己手中的权力,利用好手中的权力,正视权力的得与失,任劳任怨为人民谋利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在我国制度设计中,对于官员是否一定要到人大宣读辞职报告,并没有硬性规定。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负责人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现实中官员去职,一般来说原因有三,一是年龄所限,二是工作变动需要,三是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按说,作为本级人大会议选举当选的政府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到人大作辞去职务的报告,是再正常不过的程序。而现实中,像王鸿举这样以作辞职报告话别者凤毛麟角,以致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究其原因,无非是脑子里没有“人民至上”、“权力民赋”的观念,或是任期内政绩平平无颜以对,或是即将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不好意思再到人大会议上来。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官员没把人大放在眼里,认为自己提拔外任,以后不需要当地人大,辞职只是履行一个法律程序,去不去会场无关紧要。从此意义上讲,王鸿举亲自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对于树立全社会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强化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称赞,应推而广之。
选举任命政府官员是人大的权力,接受官员辞去职务也是人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同样是严肃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理应向人民负责,做到“就职有承诺,离职有监督,辞职有交代”。轰轰烈烈地上任,信誓旦旦地履职,悄无声息地离任不乏其人,而只有问心无愧、心襟坦荡的人,才会落落大方地主动请辞。官员尊重人大不仅仅是尊重人大的任命权,还应当尊重人大的免职权。只有尊重人大所有的权力,才是真正的尊重人大。不言而喻,官员主动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体现了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
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为上的实质是人民至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但由于“行政主导”的政治传统等种种原因,人大权力一度并没有得到尊重,更谈不上人大权力的充分发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大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折射民主法治前行的个案时有所闻,市长到人大会场请辞之举暗含了我国行政的正确定位,即尊重人大,在人大的监督下依法行政。
尊重人大就是尊重人民,我们期待更多的官员都能够坦然面向人大,面向人民,或再接再厉,或反躬自省。只有官员秉持这种态度,才能尊重自己手中的权力,利用好手中的权力,正视权力的得与失,任劳任怨为人民谋利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