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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适用的严苛化倾向,难以发挥其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功能。这种严苛化具体表现在过度依赖交通责任认定书,阻断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紧急避险的成立;完全否定自招危险型案件中构成紧急避险的可能;通过事后理性判断来构建"不得已而为之"的标准。为使紧急避险制度发挥其出罪的功能,应当在符合刑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缓和化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