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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市通信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联通北京分公司、铁通北京分公司、网通北京分公司、吉通通信北京分公司、中宇卫星移动通信公司、北京电信网络有限公司、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特急计价检[2002]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电信业务开展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