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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开发商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一项崭新的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这一规定应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这一制度并没有成为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的利器,反而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民事执行案件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这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