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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曼尔库·奥尔森曾强调:“制度决定发展,一个繁荣的市场不会自动产生,它需要制度支持。”在现代社会中,公证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器,它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宗旨;它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通过利益平衡,从而最佳的缓和社会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见公证制度在现代司法中占有着重要的位置。法制发展的内在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均离不开完备的法律规范。公证制度也是如此,公证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最终取决于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因此,作为公证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基本规范《公证程序规则》据此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据此我将从公证程序规则的功能与强制执行公证两个方面对公证程序规则进行阐述:
一、公证程序规则的主要功能
1.彰显公证价值目标
公证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效益和信用三个方面。首先公证价值目标是公证法律制度所寻求的方向和前途,现如今公证程序规则的完善优劣与否也成为主体评价公证价值实现与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公正。公证制度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必然应当将公正作为先导性的价值追求。公证制度的公正价值, 一方面应当体现为对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结果是真实的。另一方面, 公证中的公正价值应当体现在公证参与人在公证过程中应享有的程序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公证程序规则通过规定公证受理条件、公证机构告知义务、规范公证员审查程序、纠错和监督等, 特别是规定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制度来充分保障公证参与各方的程序权利。
效益:公证的另外一个价值目标是效益,公证的效益价值体现在社会成本的节约和社会效益的获得两个方面。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可知公证程序规则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政府和法律对社会经濟活动的间接监督和管理。特别通过涉及一些其他社会监控机制无法监控或即使监控也会付出高昂代价的事项的公证,比如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知识产权, 企业成立、解体等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公证程序规则的制度设计能够积极预防并且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通过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制度的建构,可以否定不符合市场规范的法律文书或者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局面建立基础,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
信用: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在地域和心理上的差距日益加大, 各种法律关系也越来越错综复杂。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础, 市场的合理运作依赖于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公证的介入,通过国家公信力的保障,弥补个人信用缺失的现状,消除交易主体的顾虑,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公证主体、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结果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能够提倡一种诚实信用的交易制度,为有效的交易秩序提供了很好的外部氛围和安全保障。
2.保证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公证法律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以国家法律信用为基础, 具有法定的正当性和最高的信用度, 并且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公证的法律效力, 最终体现在公证结果—公证文书的效力上,公证文书主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于我国法定公证事项很少,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两个方面,即公证文书分别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的根据”,因此,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成为维系和支撑我国公证制度的两大支柱。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强制执行效力在保护债权人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尤其是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强制执行公证这一举措在公证制度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二、强制执行公证
对于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它既可弥补还款协议以及其他债权文书实现可能性不足的缺陷,又可以满足当事人简易、便捷实现债权利益的愿望。同样在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中,若能合理利用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弥补诉讼清收的诸多不足,对破解清收难的问题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具体而言,其主要具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有利于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减轻金融机构应诉的负担,降低“诉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很多借款纠纷,金融机构不用通过诉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掉了诉讼程序,大大减少了诉讼或仲裁案件,减轻了银行诉讼负担;二是有利于节省诉讼或仲裁成本和时间,方便及时解决纠纷。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一般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远远低于诉讼费用,而且公证强制的执行手续相对简便,易于操作;三是有利于减少在审判或仲裁程序中耗费的时间,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公证业务也进一步体现出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全面发展的特点。因而2006年新《公证程序规则》的出台,从规范公证执业主体称谓、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和明确了法定公证事项的受理、明确划分了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对公证事项真实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充实细化了审查核实的内容、设立了不予办理公证制度和规定了公证特别程序、重新设定了公证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这六大方面修改和创新,不仅解决了许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难,而且也妥善处理了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 坚持了合法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充分体现了法制、科学、合理的原则。尽管公证程序规则与强制执行公证在其理论适用与司法实践实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他们之间会呈现出一种更为良好的互动关系,达到一种完美的结合,从而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
作者简介:刘畅(1991-1-10),性别:女,籍贯:山东省高密县,学校: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民商法学。
一、公证程序规则的主要功能
1.彰显公证价值目标
公证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效益和信用三个方面。首先公证价值目标是公证法律制度所寻求的方向和前途,现如今公证程序规则的完善优劣与否也成为主体评价公证价值实现与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公正。公证制度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 必然应当将公正作为先导性的价值追求。公证制度的公正价值, 一方面应当体现为对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结果是真实的。另一方面, 公证中的公正价值应当体现在公证参与人在公证过程中应享有的程序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公证程序规则通过规定公证受理条件、公证机构告知义务、规范公证员审查程序、纠错和监督等, 特别是规定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制度来充分保障公证参与各方的程序权利。
效益:公证的另外一个价值目标是效益,公证的效益价值体现在社会成本的节约和社会效益的获得两个方面。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可知公证程序规则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政府和法律对社会经濟活动的间接监督和管理。特别通过涉及一些其他社会监控机制无法监控或即使监控也会付出高昂代价的事项的公证,比如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知识产权, 企业成立、解体等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公证程序规则的制度设计能够积极预防并且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通过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制度的建构,可以否定不符合市场规范的法律文书或者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局面建立基础,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
信用: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在地域和心理上的差距日益加大, 各种法律关系也越来越错综复杂。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础, 市场的合理运作依赖于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公证的介入,通过国家公信力的保障,弥补个人信用缺失的现状,消除交易主体的顾虑,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公证主体、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结果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能够提倡一种诚实信用的交易制度,为有效的交易秩序提供了很好的外部氛围和安全保障。
2.保证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公证法律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以国家法律信用为基础, 具有法定的正当性和最高的信用度, 并且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公证的法律效力, 最终体现在公证结果—公证文书的效力上,公证文书主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于我国法定公证事项很少,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两个方面,即公证文书分别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的根据”,因此,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成为维系和支撑我国公证制度的两大支柱。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强制执行效力在保护债权人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尤其是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强制执行公证这一举措在公证制度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二、强制执行公证
对于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它既可弥补还款协议以及其他债权文书实现可能性不足的缺陷,又可以满足当事人简易、便捷实现债权利益的愿望。同样在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中,若能合理利用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弥补诉讼清收的诸多不足,对破解清收难的问题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具体而言,其主要具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有利于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减轻金融机构应诉的负担,降低“诉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很多借款纠纷,金融机构不用通过诉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掉了诉讼程序,大大减少了诉讼或仲裁案件,减轻了银行诉讼负担;二是有利于节省诉讼或仲裁成本和时间,方便及时解决纠纷。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一般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远远低于诉讼费用,而且公证强制的执行手续相对简便,易于操作;三是有利于减少在审判或仲裁程序中耗费的时间,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受理和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公证业务也进一步体现出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全面发展的特点。因而2006年新《公证程序规则》的出台,从规范公证执业主体称谓、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和明确了法定公证事项的受理、明确划分了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对公证事项真实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充实细化了审查核实的内容、设立了不予办理公证制度和规定了公证特别程序、重新设定了公证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这六大方面修改和创新,不仅解决了许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难,而且也妥善处理了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 坚持了合法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充分体现了法制、科学、合理的原则。尽管公证程序规则与强制执行公证在其理论适用与司法实践实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他们之间会呈现出一种更为良好的互动关系,达到一种完美的结合,从而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
作者简介:刘畅(1991-1-10),性别:女,籍贯:山东省高密县,学校: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