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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传统观念认为,董事仅对公司承担义务,不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承担义务。不论其债权产生的原因如何,公司债权人都仅与公司本身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与董事个人没有直接关联,因而股东和债权人都无权要求董事个人对其承担责任。为此,许多国家的学者主张公司法应突破传统观念,要求董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承认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建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本文所称的第三人指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