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基于公法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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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立足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分析公民获得平等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以及高校录取的区域性的名额分配制的存在,是我国公民获得平等受教育权的主要阻碍。通过分析美国相关立法及制度设置,来探析我国公权力机关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关键词】 平等受教育权;城乡差距;高校录取名额分配;公权力机关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通过税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经济调控手段不能不说是短期有效手段,但从长远来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市场经济的存在,贫富差距不可能完全消除,像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存在贫富差距。但中国现存的贫富差距有剑走偏锋的趋向——富得越来越富,而穷的越来越穷,这本也无可厚非,因为许多发达国家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但在中国,很多人有着聪明的头脑和勤奋的双手,却仍然不能改变贫穷,或者说他们改变贫穷的路更加的充满荆棘。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培根曾说过:“只要维持公平的教育机会,贫穷就不会变成世袭。”由此可看出教育的公平不仅是对民众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是改变当今中国贫富差距的一个长远有效的途径。
  近些年来,中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快速,九年义务教育基本得到普及,在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当今中国,多数人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保障,中国现存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新闻媒体中经常有这样报道,在城市尤其是像上海、北京这种大都市,给孩子减负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城里的孩子不仅完成学校的课程,还要上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奥数班、围棋班以及各种才艺班。与之截然相反的是——在很多农村地区特别是许多偏远地区,连义务教育都不能保障,勿论他们有什么过多的学业负担。还有就是在中国饱受诟病的高考招生的名额分配制。[1]在所谓的985、211高度集中的北京、上海、江苏等发达省市,通过查看其高校的每年录取名额,可以明显看出其优惠本地考生,而真正人口大省如河南、山东、安徽其985、211高校不仅少的可怜,要想报考北京、上海地区高校的分数不仅远远高于本地学生,每年所招名额也是少的可怜。以985和211工程高校的数量和当地考生人数之比来衡量,北京地区分别是山东的27倍和58倍,上海则分别是山东的9倍和20倍。[2]改革开放过程中,城市不仅在经济方面得到大力支持,在教育资源上也是全方位的给予倾斜,以至在农村没有一所大学,城市间的教育资源分配也存在差别,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发达省市,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则资源匮乏。这些问题不仅会扩大城乡间的差距、地区间的差距,阻挠各地区间的人才交流,形成地方教育资源保护主义,使优秀的人才不能利用最优秀的资源进行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侵害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出生地是在大城市上海还是在甘肃偏远的山区,而剥夺了他平等追求自身发展的机会,而中国现有的教育制度下,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着。以上是基于公法上的分析,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公权力机关的有效作为,将在下文中予以具体分析。
  在我国,要实现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首先要打破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教育体制,努力实现教育资源分配的均匀化,对不发达地区予以倾斜,取消高考录取的名额分配制。以上是基于公法上的考量。而基于私法上,在平等主体间出现的受教育权被侵犯要适用民事侵权相关规定,能够使这种侵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通过以上建构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上的平等对待。对于私法上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救济、救济途径等问题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在此将不予分析。
  二、平等受教育权——基于公法上的考量
  (一)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现状
  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再加上各种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说针对受教育权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而造成不平等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也是最难以解决的,就是长期的城乡二元制,造成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从而造成城市里的孩子一再要求减负,推行素质教育,而不少乡村里的孩子能够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完成就不错了!其二,高考招生的区域性名额分配制的存在。简单来讲就是高校尤其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对于发达地区名额的分配要远远超过与之相应的不发达地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相对不发达地区的学生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学生能够考上大学,本就需要比城市里的学生付出更大的努力,高考招生的区域名额分配制,更加剧了这些地区的学生考上重点大学的难度,使古即有之的通过考试的方式改变命运在当今社会变得更加艰难。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先看看美国有关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相关解决措施。
  (二)美国的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现状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所存在的有关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主要是关于如何解决不同种族的公民平等获得受教育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美国通过成文立法以及判例,基本上确立了完善的保障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以及诉讼体系。
  1.美国当代教育立法体系概述——针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布朗案裁决:所谓“隔离而平等”的原则是骗人的,是违背宪法的,隔离不可能平等,必须彻底废除。这具法案不仅对美国的种族隔绝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对美国不同种族平等获得受教育权方面也有重要意义。此后美国迎来了教育立法的高峰,这些立法在很多方面均体现了对公民平等获得受教育权的保障。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其中规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和国籍拒绝在美国的任何以参加接受联邦经费援助的计划和活动……不能在其中歧视他们。”1965年的《初等教育和中高等教育法》指定拨发巨款奖励黑人和白人的合校工作。1972年更制定《初等学校补助法》,开支24200万美元解决废除隔离和黑白合校的活动,凡自动而认真执行者领取大量补助。此外,在1975年的《国内税规则》中规定,在招生方面实行种族歧视的私立教育机构不能豁免教育税。1968年的《双语教育法》,1972年《印第安人教育法》规定了印第安人的增长机会均等问题。八十年代以来,实行了一系列的教育方面的改革,先后实行了“新蓝带学校计划”、通过了《美国200年教育战略规划》、《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 Act)等计划。在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后简称《掉队法》,对我们国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掉队法》通过要求各学区就各校考试成绩提交报告,进行比较,连续两年教学质量低劣学生可转学,连续三年教学质量未见提高,该校必须支付学生补习费用,连续六年教学质量未见提高,教职工就应当调整。各校必须缩小富人和穷人、白人和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分数差别,力争使全体儿童少年都得到发展。《掉队法》对于改善少数族裔中小学教育全貌,减少基础教育不平等,从而缩小族群间的教育差距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3]通过以上叙述,我们不仅可以看出美国教育立法特点,它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了实施教育法,美国总统还曾多次动用武装力量。最突出的例子当属闻名世界的“小石城事件”,针对小石城市所在的州的州长不履行最高法院判决,阻止9个黑人学生注册入学,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使种族合校的工作能够进行下去,总统调动了联邦军队和飞机,护送了九个黑人学生进校。[4]我国的有关教育方面的立法也相当完善,《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均有所规定,但要么是地方没有很好的施行要么是根本没有制定详细的施行计划,这让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仅仅是停留在书面上。   2.美国大学招生的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区域性的名额分配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不存在大学录取上的区域性的名额分配。在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不存在我们所谓的区域性名额分配,这个制度在中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没有其存在基础了。
  作为联邦制的典范,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招生制度,各高校在制定录取标准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性”。美国大多数高校都把全国统一的SAT成绩,作为入学参考,同时注重对学生其他方面的考察,通过面试、推荐人的推荐信内容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录取该学生。对不同地区、民族甚至不同国家的学生同等对待。
  (三)在中国如何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在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时,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沿着症结所在分析它然后解决它。前面已有所述,在中国保障公平的受教育权关键在于缩小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以及取消高考录取的区域性的名额分配制。
  1.缩小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
  我国在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方面的立法已经相当丰富。在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中对教育公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在教育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但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因为没有相关的实施措施、没有相应的基金支持,地方上也没有相应的履行措施。对比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发现不仅仅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因为缺少配套的实施措施,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所以,在中国如何缩小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关键在于中央教育资金到地方能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怎样改变现行立法程序性规范少,缺少可诉性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健全以及得到有效的实施。而这些,都依赖国家权力机关的作为。
  2.取消高校录取的区域性的名额分配制
  中国政法大学在2006年踏出了第一步,在高校录取方式上采用了按人口比例来确定招生人数。对此,竟然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其中有些人甚至认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学生素质更高,理所应当多录取,在经济上可以采用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那么在教育上也可以采取相似的方式。这些言论不仅有地域歧视之嫌,实质上侵犯的是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高考招生的区域性名额分配,至少有以下危害:违背平等原则,损害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容易形成地域歧视,加剧城乡的教育差别,不利于人才的地域交流,产生非正常的移民现象——高考移民。这些无疑都将不利于缩小城乡的贫富差距。对于城乡二元制而产生的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不能在短时间里得到有效的遏制,所以取消高考录取的区域性名额分配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能让在教育资源贫乏的乡村里的孩子在比城里孩子付出更多努力后,因为该地区名额分配不足的原因而没被某大学录取。乡村里的孩子本身就因为家庭环境的原因而较少获得在除了学习以外的领域进一步深造的可能性,我们更不能在制度上剥夺了他们谋求更好发展的可能。
  三、小结
  本文通过对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进行分析,得出平等的受教育权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而分析我国在平等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城乡及区域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以及高考录取的区域性的名额分配制的存在。再通过对美国相关教育立法及大学录取制度的分析,来阐述我国在这一方面的不足。进而得出从缩小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以及取消高校录取的区域性的名额分配制两个方面出发,从公法方面考量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千帆.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170-227.
  [2]张洪浩.从高考制度中解读相关法规改革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4):11.
  [3]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
  [4]同[3]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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