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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在当前出现的社会矛盾中,农村涉地维权问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土地问题是“三农”工作的核心内容,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做好农村土地这篇大文章,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农村涉地维权问题的成因
据笔者调查了解,农村涉地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政策问题。一是法规缺失,农村征地拆迁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原来主要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该条例2011年失效,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但农村征地拆迁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行政机关在制定补贴面积、补偿金额以及农民后续的生活保障等方面缺乏依据和标准。二是法规之间的差异导致征地拆迁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城镇与农村有关征地补偿的法规条例内容不同,单位面积内补偿办法与标准差别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了同一条路,路北征地补偿按开发区标准发放补贴,而路南却按农村土地标准发放补贴,引发被征地农民的攀比和不满心理。
2、程序机制问题。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集体土地只有在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开发建设,即政府按照基准地价征用农村土地,村集体利用征地补偿款对农民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政府将征用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储备,而后以招拍挂制度公开转让获取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款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往往被政府占有,付出土地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被缩减。这种征地程序机制使利益相关的被征地拆迁农民与主导征地拆迁的政府地位不平等,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参与协商工作的权利被剥夺,农民的主张难以表达,处于弱势地位。
3、工作层面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及时化解。过去,农村土地不被农民所重视,有的将土地视为负担和包袱。因此,农民对土地权属与界限问题比较淡漠。现在进入“寸土寸金”的时代,农民“寸土必争”,过去遗留的土地权属不清、宅基地界限不明等问题全部显现,并未得到及时解决。二是补偿标准、评估价格不统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县(区)制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存在差异,城乡界限划定不清,被征地拆迁的情况虽然相似,但农民能够拿到的补偿款却有很大差距。三是个别农村基层组织及干部素质不高,违规操作。农村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宅基地分配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租赁土地不经过村民讨论。四是在土地发包过程中擅自主张,暗箱操作,侵害村民土地权益,甚至中饱私囊。个别村委会不能依法履职,擅自终止承包协议,违规强行收回发包土地。五是基层政府监管缺位。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发包、租赁等过程中,政府实施全程监控、有效监控的力度不够。
4、信访农民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访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明显不公,希望直接通过来信来访合理解决自身利益受损害的问题,为自己讨回公道,另一类是对合理的土地补偿金不满,未达到自己所要的金额。现在不少农民对动迁期望值越来越高,由最初的动迁改善居住条件到改进生活,再发展成为目前的动迁改变前途命运,被征地拆迁农民希望通过征地拆迁一次性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一揽子解决住房、生活、就业、养老等所有的问题,不给解决就不断上访。
解决农村涉地维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土地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农村涉地问题是各级党政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分析研究大量的农村涉地信访案件,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健全制度,规范农村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完善征地拆迁程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征地拆迁中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适用。农村征地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该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具体问题甚至没有涉及,如被征收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完善。要改变用行政命令变集体土地为国家土地的征收制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使征地过程回归到本来意义上的平等产权的交易过程。
2、坚持政府主导,创新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瑕疵,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纠正。有的省、市、自治区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如北京市朝阳区大望京村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将土地升值的利益较多地留给村民和村集体,按照有利于村民的方式回补,使村民和村集体享受到更多的土地收益。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二是充分协调、让利于民。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土地矛盾纠纷。
3、坚持以人为本,扩大群众参与。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公正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实行公开、透明、开放的运行机制。要以更接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征收拆迁成本,因为这部分资金也是农民转换职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原始创业资本,是失地农民未来的生活保障。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都应当按照规章程序要求,由群众讨论决定,共同监督实施。要保证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地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吸取农民参与,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最终的补偿安置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4、坚持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地界,完成耕地、林地确权,消除隐患,减少土地纠纷。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对土地发包、租赁、流转等经营行为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利益。要做好在土地经营行为中容易出纰漏的荒山、荒地、坡地等“边缘”土地的使用管理工作。乡镇基层组织也应当对农民使用土地情况加以监督,切实保证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要注意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凡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都应当按照规章程序要求,由村民集体讨论之后共同监督实施。
5、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失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不能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按照规定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低保的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并保证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总之,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突出的、不可避开的问题,要解决这一“疑难杂症”,必须多管齐下、多层次联动、多方面配合,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矛盾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当前出现的社会矛盾中,农村涉地维权问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土地问题是“三农”工作的核心内容,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做好农村土地这篇大文章,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农村涉地维权问题的成因
据笔者调查了解,农村涉地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政策问题。一是法规缺失,农村征地拆迁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原来主要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该条例2011年失效,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但农村征地拆迁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行政机关在制定补贴面积、补偿金额以及农民后续的生活保障等方面缺乏依据和标准。二是法规之间的差异导致征地拆迁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城镇与农村有关征地补偿的法规条例内容不同,单位面积内补偿办法与标准差别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了同一条路,路北征地补偿按开发区标准发放补贴,而路南却按农村土地标准发放补贴,引发被征地农民的攀比和不满心理。
2、程序机制问题。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集体土地只有在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开发建设,即政府按照基准地价征用农村土地,村集体利用征地补偿款对农民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政府将征用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储备,而后以招拍挂制度公开转让获取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款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往往被政府占有,付出土地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被缩减。这种征地程序机制使利益相关的被征地拆迁农民与主导征地拆迁的政府地位不平等,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参与协商工作的权利被剥夺,农民的主张难以表达,处于弱势地位。
3、工作层面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及时化解。过去,农村土地不被农民所重视,有的将土地视为负担和包袱。因此,农民对土地权属与界限问题比较淡漠。现在进入“寸土寸金”的时代,农民“寸土必争”,过去遗留的土地权属不清、宅基地界限不明等问题全部显现,并未得到及时解决。二是补偿标准、评估价格不统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县(区)制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存在差异,城乡界限划定不清,被征地拆迁的情况虽然相似,但农民能够拿到的补偿款却有很大差距。三是个别农村基层组织及干部素质不高,违规操作。农村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宅基地分配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租赁土地不经过村民讨论。四是在土地发包过程中擅自主张,暗箱操作,侵害村民土地权益,甚至中饱私囊。个别村委会不能依法履职,擅自终止承包协议,违规强行收回发包土地。五是基层政府监管缺位。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发包、租赁等过程中,政府实施全程监控、有效监控的力度不够。
4、信访农民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访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明显不公,希望直接通过来信来访合理解决自身利益受损害的问题,为自己讨回公道,另一类是对合理的土地补偿金不满,未达到自己所要的金额。现在不少农民对动迁期望值越来越高,由最初的动迁改善居住条件到改进生活,再发展成为目前的动迁改变前途命运,被征地拆迁农民希望通过征地拆迁一次性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一揽子解决住房、生活、就业、养老等所有的问题,不给解决就不断上访。
解决农村涉地维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源头上减少农村土地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农村涉地问题是各级党政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分析研究大量的农村涉地信访案件,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健全制度,规范农村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完善征地拆迁程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征地拆迁中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适用。农村征地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该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具体问题甚至没有涉及,如被征收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完善。要改变用行政命令变集体土地为国家土地的征收制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使征地过程回归到本来意义上的平等产权的交易过程。
2、坚持政府主导,创新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瑕疵,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纠正。有的省、市、自治区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如北京市朝阳区大望京村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将土地升值的利益较多地留给村民和村集体,按照有利于村民的方式回补,使村民和村集体享受到更多的土地收益。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二是充分协调、让利于民。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土地矛盾纠纷。
3、坚持以人为本,扩大群众参与。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公正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实行公开、透明、开放的运行机制。要以更接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征收拆迁成本,因为这部分资金也是农民转换职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原始创业资本,是失地农民未来的生活保障。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都应当按照规章程序要求,由群众讨论决定,共同监督实施。要保证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地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吸取农民参与,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最终的补偿安置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4、坚持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地界,完成耕地、林地确权,消除隐患,减少土地纠纷。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对土地发包、租赁、流转等经营行为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利益。要做好在土地经营行为中容易出纰漏的荒山、荒地、坡地等“边缘”土地的使用管理工作。乡镇基层组织也应当对农民使用土地情况加以监督,切实保证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要注意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凡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都应当按照规章程序要求,由村民集体讨论之后共同监督实施。
5、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失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不能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按照规定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低保的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并保证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总之,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突出的、不可避开的问题,要解决这一“疑难杂症”,必须多管齐下、多层次联动、多方面配合,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矛盾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