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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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技术职业分类管理制度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实践,有些国家已经形成比较科学、完备的职业分类管理体系,为本国的人才培养和管理使用、满足本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各发达国家的实践看,职业分类管理制度呈现出不同特点。
  
  一、与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要求紧密相关
  
  1.职业资格制度的发展是在人才培养体系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背景下进行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英国的教育制度和体系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以及参与国际竞争上,遭遇严峻的挑战,导致英国的执业资格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给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带来了一场革命。
  2.职业分类反映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
  英国的职业划分与英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紧密结合,与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相匹配,NVQs(National Vocaitonal Qualification 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和规模对个人的提高和职业灵活性有重要影响。NVQs是以个人所表现的职业技能为基础的,由此形成了NVQs 的结构和分类。按NVQs 框架,英国的职业分为11 类领域。
  3.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要求执业资格体系具有更大的相关性。旧的教育体系提供给青年人的职业资格和产业部门通过的培训提供的资格之间有一道深深的鸿沟。大部分完成义务教育(在英国是16 岁)的年轻人面临的只有一次选择:或进入大学继续学习,或接受与就业有关的培训。多数年轻人不能进入大学,他们在没有任何职业准备时就进入了就业市场。
  然而,现实中每一产业部门和大部分企业独自确定它们的培训水平,众多的职业资格并不能形成一个国家体系,而是“资格大杂烩”。很多转岗的人发现,很难使他们的技能在劳动力市场的其他部门得到承认,雇主也发现很难为从其他产业部门雇来的人进行低成本的再培训。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新型教育体系的出现。
  
  二、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接轨
  
  1.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更紧密结合社会需要。1991 年,英国教育部发表了《面向21 世纪的教育和培训》白皮书,提出了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实现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连通。英国现行教育与培训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构成了英国人才培养的基础。基础教育有普通教育证书A 级和普通中学教育证书,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分高、中、初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分五级,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GNVQ 高、中、初三级对应NVQ 三、二、一级,普通教育证书A 级和普通中学教育证书对应GNVQ 中高和中初级。
  2.促进就业前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培养。GNVQs是16 岁后的学生可选择的第三条学习路径,它把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联系起来,给学生提供了更大的自由。GNVQs 要求学生除了掌握职业技能外,还必需了解相关领域的知识和作为一名劳动者所需具备的一般技能,这3 个方面的能力和知识分别通过学习一定数量的必修单元(Mandatory Units)、选修单元(Optional Units)和核心技能单元(Core Skills Units)来获得,其中核心技能单元是GNVQs 的一个重要特色,通过对核心技能单元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一些必不可少的基本职业能力,这些能力包括交际能力、数学应用能力、信息技术能力、自我管理和与他人合作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前3 项核心技能已成为所有GNVQs 等级必须学习的内容。作为一种在NVQs 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的资格证书,GNVQs 从职业标准和考核方法的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都与NVQs 相似,并且始终贯彻机会均等的教学原则。
  3.高等学校内部与社会认证课程的统一,减少教育投资的浪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体系比较完善,它通过纳入学校内部和外部职业培训计划,确立了一个质量保证机制来巩固对市场的信心。对各类大学和教育培训机构广泛采取认证许可制度。澳大利亚普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职业证书制度。接受义务教育后的人员,强调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后就业上岗。澳大利亚大学和行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特别是在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方面,受行业组织的指导和认证,并按市场需要培养学生。澳大利亚建立了认证框架(ARF)和职业资格框架(AQF)。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法律并没有要求各大学的课程应通过学校外部各职业实体的认证。澳大利亚的各个大学都是依法建立的,法律条文给予它们授予各级学位证书的权利。在这里市场起了关键的调节作用,它使得教育体系内外的课程设置相互协调一致。大学里的学生们一般都不会去选修那些未经职业实体认证的课程,雇主们也不愿去雇佣那些没有学习经过职业实体认证的课程的毕业生。
  
  三、鼓励终身学习的需要
  
  职业资格管理中几乎都有资格有效期的规定,从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不断学习。在发达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非常详细。
  1.职业资格获取的时效性。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主要有:PHR(Professional in HR)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SPHR(Senior Professional in HR)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GPHR(Global Professional in HR)国际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认证实行资格管理。通过资格考试5年以上,具有两年从业经验者方可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 年,第一次考试认证需要参加HRCI 考试,以后的再认证则只需要3 年内获得16 学时的积分即可使证书继续有效而不需要再参加考试。
  2.再次认证的继续教育性质。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各国在职业资格管理上广泛建立了再认证的制度,如美国纽约州会计师法规定:
  ——每3 年为在本州从业注册一次的每个执业公共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应该符合继续义务教育的要求。没能满足继续义务教育要求的执业公共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在他们符合要求,交纳应交费用,和被注册或得到有条件注册证件之前不得从业。
  ——在3 年注册期内第一次注册的执业公共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应在对每3 年期注册期的继续义务教育要求之外。根据本节的宗旨,由于有医生证明的健康原因,美国军队延期服役,或其他该部门可以接受的好的理由,该部门可以批准调整继续义务教育的要求。
  ——作为一个个体业主、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专业服务公司的股东,或这些单位的雇员而没有从事公共业务的执证注册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应免除继续义务教育要求和继续义务教育费,但应向该部门提出声明,说明这种情况,任何在每3 年注册期期间又返回到执业公共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公共业务工作中的持照人,在重返专业工作之前应通知该部门并付当前继续义务教育费,并应按照委员条例规定符合继续义务教育要求。
  3.持续的本领域工作经历要求。职业资格的管理非常强调本领域的工作经历,如果长期脱离本领域的工作,将取消其持有的职业资格。如:美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如5 年内未从事中、小学的教学工作,今后在从事中、小学的教学,还需要再进行一年的教师资格证书培训并重获证书。类似的其他职业资格也是如此。
  
  四、没有技能与技术之分
  
  1.专业技术统领技能与技术。1973 年以前,韩国技术资格鉴定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1973 年12月,韩国制定了《国家技术资格法》,将分散于各部门管理的技术资格鉴定合并到劳动部,实现韩国技术资格鉴定的一元化管理,同时也将技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合并为同一个体系。此后,《国家技术资格法》经过8 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04 年2 月,2005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
  2.强调能力的多元发展。英国NVQ 将职业分为11 个领域:动植物与土地、资源开采与提供、建筑业、工程、制造、交通、提供商品与服务、提供健康、卫生和保安服务、提供商业服务、通讯和开发传播知识与技能等。每个职业领域由许多各不相同的职业单元组成,这种单元共有600 多个,每个职业单元可以分别考核并授予证书。职业单元又分解成若干个技能元素,每一技能元素表述一项可被考核的操作技能,它是NVQ 最小单位,具有可操作性和便于考核的特点。考核人员根据技能元素的若干评判标准对学员的技能做出评定。
  
  五、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
  
  1.国家、行业、民间的职业资格组成。从发达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看,基本向着国家职业资格、行业职业资格和民间职业资格方向发展,它们构成了国家的职业资格体系。一般来说,国家职业资格相当于公务人员或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公民和国家权益的职业资格,行业和民间职业资格则基本上采取依照市场化管理的方式,由行业协会或用人单位指定标准、组织认证等。
  澳大利亚的专业和技术资格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
  法律管理模式:主要涉及与公众利益、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如:律师、医生、护士、理疗师、药剂师、建筑师等,通过立法来管理。有关法律绝大多数为州立法,并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
  自律管理模式: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多数有较长的发展历史,逐步形成了比较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得到广泛认可。如:会计师(税务、审计等有法律要求)、工程师(部分州对个别专业的工程师有法律要求)等。
  非自律管理模式:如教师、研究人员等,没有协会统一规范的约束。对一些新型专业或准专业,如修复矫正和装补、食品科学等专业,有的建立了专业学会,随着行业自身的发展和公众的要求,他们将逐步发展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有个别专业还会纳入法律管理。
  日本则将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公共资格和民间资格。
  国家资格是依据法律,由国家或接受国家委托的机构所实施的资格。国家资格取得比较困难,由国家来保障其职业地位,是具有较高社会信用度的职业资格。日本的国家职业资格又分为业务独占(从事某项业务必须具备的资格)、名称独占(认可拥有该资格的人员专门使用的资格,如:中小企业诊断师)和设置义务资格(法律规定有义务设置的资格,如:宅地建筑物交易主任)。日本的国家职业资格约200 多种。
  公共资格是由省令、告示等确定,由公益法人提出资格考试技能审查标准,由文部科学省、厚生省、劳动省等国家机关所认定的资格。公共资格大约有170 多种,包含簿记、英语鉴定、手语翻译等资格。
  民间资格主要以学习技术和知识为目的,是民间团体独立设定标准实施的资格或认证,没有法律依据,实施和认证都是民间进行,社会评价和认证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有校对、翻译、宝石鉴定、证券分析、财务策划等。
  2.职业资格的统一管理中,政府职能主要是统一规划、行业监管和公共服务。澳大利亚的AQF(职业资格框架)是在各州、各地区和联邦政府的教育与培训部长级会议( 即教育、工作、培训及青年事务部长级委员会,简称MCEETYA) 的主持下发展起来的。MCEETYA 已经成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来保护AQF 的资格认证纲领的实施,以及提倡在全国范围之内贯彻执行AQF 的条例。
  1986 年10 月,英国国家执业资格委员会(NCVQ)应运而生,它是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家执业资格制度(NVQs)的权威部门,1993 年,国家执业资格委员会又开始在职业学校教育中推行普通国家执业资格制度(GNVQs),职业教育第一次作为独立体系在英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中反映出来。
  3.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美国执业资格制度从总体来讲,是与其行业管理、教育密切相关的,而制度的实施又是建立在公平、公开、合理、合法的法制基础上。这种科学的运作方式表明了执业资格制度所具有的特定意义:
  (1)资格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执业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从而有利于保护执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它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执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便于管理和规范。
  (2)执业资格制度以资格为核心手段,通过资格认证可以保证执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从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获得执业资格必须通过统一的专业考试,考试的客观性保证了社会竞争的公平性,有利于选拔人才和发挥人才的积极性。
  (4)执业资格制度也能带动职业教育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通过执业资格的带动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整个社会的执业技能水平。
  (5)政府以执业资格制度为手段,通过进入行业人员的控制来调控行业的发展规模,弥补行业发展的不平衡。
  (6)通过建立和推行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4.统一管理中的中介组织。在美国,政府一般不直接管理或控制其执业资格,而是通过非政府的机构或专业协会负责。政府负责的仅仅是审核资格和颁发证书,或某行业出现问题时,通过法律来决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才出面解决。其余的如考务、命题、日常管理等工作,均由各行业协会或学会具体负责。美国的执业资格管理体制主要由两大类构成,一类是地区性或国家的执业资格机构;另一类是专业的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如律师协会、医学协会、心理学协会等。美国的认证体制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机构的认证,是指对整个学术机构进行认证,包括该机构学术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业务和水平,但不包括对正在研究中的某一特定的单一项目的认证;另一种是专项的或专业的认证,它是指对某一学术机构内,特定的学术领域或专业项目的认证,同时还包括与该学术机构所提供的专业研究项目密切相关项目的认证。
  
  六、职业资格的法律基础
  
  职业资格的法律基础主要反映在对公民选择职业权益的保障和国家公民权益的保障及职业资格的规范管理方面。除非市场本身已不能提供必要的保障,否则都不应对市场准入和职业行为组织方式加以人为的法律规范。如果强加法律规制,则无异于是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并且剥夺消费者享受自由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发达国家在职业资格管理上都有完善的立法。总体上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英国、美国等联邦制国家,在职业资格立法上既有国家层面的,又有各州和地方的,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一般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如:美国药剂师制度建立于1869年,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这方面统一的法规,而是由各州政府制定《药剂师法》,依法进行药剂师职业资格管理。再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会计师法》也是如此,各州之间的会计师流动,只要符合各州的法律要求即可从业。但在涉及公民权利或商业组织或非赢利组织等共同问题时,联邦政府又有统一的立法。如:对于认证人员的从业经验美国有明确要求,美国人力资源师职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员须具备豁免(专业)级人力资源领域工作经验。美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LSA)及其修正案对“豁免”一词进行了定义。
  美国对于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认证的非赢利组织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赢利组织不缴纳联邦所得税,其收入全部用于业务的发展,不得用于组织成员的分配。
  澳大利亚除医药健康、法律、建筑等行业基本上由州一级政府制定法律并执行外,其他职业基本没有法律上的准入性规定。工程师行业仅昆士兰省有关于注册专业或咨询工程师的法律条文、会计师行业甚至没有注册或资格认证方面的法律条文,应聘者仅需要表现出具有诸如报税、公司财务审计等专业技能即可。但对这些资格的认证也并非由职业法规规定而是由《澳大利亚税法》或《公司法》规定。
  涉及职业资格与公民权益和国家权益的方面,一般会有国家层面的立法,而具体某项职业资格的立法往往是由地方或行业做出,但关于不同地方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却给予了地方之间的互认作为补充,使得地方的立法实际上成为国家层面的立法。
  1994 年2月,澳大利亚议会在Hobart 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建立法律并在全澳大利亚推行该竞争法案。这个竞争法案涵盖各行各业,也包括了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及医生。这样,1995 年4月,澳大利亚各级政府签署了三项协议:竞争规则协议;竞争行为法案协议;同意贯彻执行《澳大利亚全国竞争方针》及相关改革的协议。
  在1993 年,澳大利亚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对方的资格认证证书。由于该协议的达成,在一个州注册的从业者无需满足任何附加条款,就可在另外一州的同一行业工作。该协议大大促进了全澳各级行政管辖区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在这种鼓励竞争的环境下,在澳大利亚,MRA(或现在的TTMRA)与国际通行标准没有两样。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贸易和服务总协议》(GATS),该协议中就包含方便双边相互承认对方资格认证的条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职业资格管理方面,出现了国家关于职业管理的统一立法趋势,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名称使用、人才流动、竞争性规则、培训认证机构管理等方面更加规范。
  
  参考资料:
  《澳大利亚执业资格制度》,北京伊藤翻译社
  《美国执业资格制度》,北京伊藤翻译社
  《英国执业资格制度》,北京伊藤翻译社
  《日本执业资格制度》,北京伊藤翻译社
  《加拿大执业资格制度》,北京伊藤翻译社
  《海外职业资格制度研究》,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袁娟、由莉等
  《2006 年版平成的资格取得方法指南》,综合就业问题研究会编
  《海外职业资格制度研究》,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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