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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一信息系统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投标人Q公司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XX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并提供验收文件……”,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对应,用以证明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能力。中标人E公司未提供成功案例的证明文件,不是合格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