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几年在大冶上班的时候,路经一家美发店,该店的店名“髪中發”引起了我的注意,细经琢磨,觉得其中饶有兴味,由此也引发了我关于繁简字的一些联想。
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即人们常说的“双推”。其中的“普通话”指的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而《语言文字法》中所说的“规范汉字”是指建国以来,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整理简化的汉字,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推行,是我国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定文字。具体包括:简化字、异体字、生僻字等。
“髪”与“發”是繁体字,它们在1964年颁布的《简化字总表》中已经被简化为同一个字形:“发”。简化字大多由繁体字减少笔画形成,具体方法有以下八种:
⑴保留繁体字的一部分;
如:聲——声、醫——医、奮——奋、氣——气
⑵用笔画少的形(声)旁代替原字里笔画多的形(声)旁;
如:貓——猫、願——愿、燈——灯、巖——岩
⑶草书楷化:用群众较熟悉的草书字的笔形改成楷书的形式;
如:書——书、貝——贝、車——车、專——专
⑷换用简单的符号:用来代替原字笔画繁难部分的符号,在新字中既不表音,也不表义;
如:漢——汉、歡——欢、僅——仅、區——区
⑸用传统的造字法另造新字形;
如:驚——惊、護——护、衆——众、竈——灶
⑹有些古今字中,今字繁化了,简化时又用古体代替繁体;
如:塵——尘、採——采、從——从、捨——舍
⑺用简化偏旁(单字)类推;
《简化字总表》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都是应用第二表所列的简化偏旁或简化字类推出来的。“总表”共收简化字2235个,其中类推简化字1735个,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如:言——讠 话、语、说、论、评、诗、证、试、诫
車——车 轮、轼、输、连、晖、轻、浑、转、轰
⑻借用音同或音近字代替:在意义不混淆的条件下,借用同音字或音近字,既简化了笔画,又精简了字数;
如:谷(山谷)、穀(五穀)——谷;丑(地支名)、醜(醜恶)——丑
斗(升斗)、鬥(鬥争)——斗;範(模具)、范(姓氏)——范
“髪”与“發”属以上汉字简化的最后一种情况,属同音归并,在古代汉语中,“髪”与“發”是意义没有任何关联的两个词。它们的区分有:
①字形不同:髪,从髟, bó声;發,从弓,pō声;
二者都是形声字,但形符、声符都不同。
②读音不同:“髪”,念“fà”、“發”念“fā”;二者的声母、韵母相同,声调不同。
③词义不同:髪,从髟,与“鬓、鬃、髭、鬚”等词的词义接近,本义都与毛发有关,“髪”的本义是“头发”;發,从弓,与“张、引、弛”等词的词义接近,与“弓箭”有关,“發”的本义是“把箭射发出去”。
随着社会的发展,“髪”仍保留本义“头发”,而“發”则逐渐由本义“把箭射发出去”引申为“发射、发现、发明、发财、生发、开发、出发、发展”等义。
既然“髪”、“發”二字在古代是两个意义不相干的繁体字,而在《语言文字法》中又明文规定:使用规范汉字。那么该店名是否违反了规定呢?
诚然,目前社会上不规范用字现象非常普遍,如:⑴洛阳邮电大楼招牌为:(郵)(電)大(樓);⑵《中国妇女》的杂志封面为:中(國)(婦)女;⑶北京电影学院的门口招牌为:北京电( )学院;⑷许多商业部门的招牌为:烟( )副食;⑸1960年出版的两元人民币上面写着:(贰)元;⑹狂欢(午)会……此类用字混乱现象举不胜举。对于这些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意写错别字的现象我们应该予以纠正,但“髪中發”不在此列。
对于“髪”、“發”二字是否违反《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髪中發”不仅不是不规范用字,而且是对汉字的一种艺术化的巧妙的运用。设想如果将此处的繁体字改为简化字“发中发”,谁会明白这是一家理发店名?店主的“在美发事业中发家致富”的一番心思谁能理解?
《语言文字法》还特别规定了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国家教育部语言文字管理司综合处处长魏丹在解释《语言文字法》的同时又补充说明:在把握好政策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即: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语言文字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可见语言同其它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运用是有特殊性的,要结合具体的使用场合、使用目的来考虑,正如推广普通话与保护方言并不相违背一样,使用规范汉字也并不是要彻底扼杀、消灭繁体字,毕竟繁体字是我们先祖们智慧和心血的结晶,我们要认识它们、接受它们,必要时还要使用它们!
单位:湖北黄石理工学院师范学院
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即人们常说的“双推”。其中的“普通话”指的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而《语言文字法》中所说的“规范汉字”是指建国以来,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整理简化的汉字,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推行,是我国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定文字。具体包括:简化字、异体字、生僻字等。
“髪”与“發”是繁体字,它们在1964年颁布的《简化字总表》中已经被简化为同一个字形:“发”。简化字大多由繁体字减少笔画形成,具体方法有以下八种:
⑴保留繁体字的一部分;
如:聲——声、醫——医、奮——奋、氣——气
⑵用笔画少的形(声)旁代替原字里笔画多的形(声)旁;
如:貓——猫、願——愿、燈——灯、巖——岩
⑶草书楷化:用群众较熟悉的草书字的笔形改成楷书的形式;
如:書——书、貝——贝、車——车、專——专
⑷换用简单的符号:用来代替原字笔画繁难部分的符号,在新字中既不表音,也不表义;
如:漢——汉、歡——欢、僅——仅、區——区
⑸用传统的造字法另造新字形;
如:驚——惊、護——护、衆——众、竈——灶
⑹有些古今字中,今字繁化了,简化时又用古体代替繁体;
如:塵——尘、採——采、從——从、捨——舍
⑺用简化偏旁(单字)类推;
《简化字总表》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都是应用第二表所列的简化偏旁或简化字类推出来的。“总表”共收简化字2235个,其中类推简化字1735个,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如:言——讠 话、语、说、论、评、诗、证、试、诫
車——车 轮、轼、输、连、晖、轻、浑、转、轰
⑻借用音同或音近字代替:在意义不混淆的条件下,借用同音字或音近字,既简化了笔画,又精简了字数;
如:谷(山谷)、穀(五穀)——谷;丑(地支名)、醜(醜恶)——丑
斗(升斗)、鬥(鬥争)——斗;範(模具)、范(姓氏)——范
“髪”与“發”属以上汉字简化的最后一种情况,属同音归并,在古代汉语中,“髪”与“發”是意义没有任何关联的两个词。它们的区分有:
①字形不同:髪,从髟, bó声;發,从弓,pō声;
二者都是形声字,但形符、声符都不同。
②读音不同:“髪”,念“fà”、“發”念“fā”;二者的声母、韵母相同,声调不同。
③词义不同:髪,从髟,与“鬓、鬃、髭、鬚”等词的词义接近,本义都与毛发有关,“髪”的本义是“头发”;發,从弓,与“张、引、弛”等词的词义接近,与“弓箭”有关,“發”的本义是“把箭射发出去”。
随着社会的发展,“髪”仍保留本义“头发”,而“發”则逐渐由本义“把箭射发出去”引申为“发射、发现、发明、发财、生发、开发、出发、发展”等义。
既然“髪”、“發”二字在古代是两个意义不相干的繁体字,而在《语言文字法》中又明文规定:使用规范汉字。那么该店名是否违反了规定呢?
诚然,目前社会上不规范用字现象非常普遍,如:⑴洛阳邮电大楼招牌为:(郵)(電)大(樓);⑵《中国妇女》的杂志封面为:中(國)(婦)女;⑶北京电影学院的门口招牌为:北京电( )学院;⑷许多商业部门的招牌为:烟( )副食;⑸1960年出版的两元人民币上面写着:(贰)元;⑹狂欢(午)会……此类用字混乱现象举不胜举。对于这些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意写错别字的现象我们应该予以纠正,但“髪中發”不在此列。
对于“髪”、“發”二字是否违反《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髪中發”不仅不是不规范用字,而且是对汉字的一种艺术化的巧妙的运用。设想如果将此处的繁体字改为简化字“发中发”,谁会明白这是一家理发店名?店主的“在美发事业中发家致富”的一番心思谁能理解?
《语言文字法》还特别规定了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国家教育部语言文字管理司综合处处长魏丹在解释《语言文字法》的同时又补充说明:在把握好政策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即: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语言文字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可见语言同其它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运用是有特殊性的,要结合具体的使用场合、使用目的来考虑,正如推广普通话与保护方言并不相违背一样,使用规范汉字也并不是要彻底扼杀、消灭繁体字,毕竟繁体字是我们先祖们智慧和心血的结晶,我们要认识它们、接受它们,必要时还要使用它们!
单位:湖北黄石理工学院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