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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实际执法中,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比较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