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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基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环境公共事务的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要想实现环境法治,首要的是尊重行政机关在环境公共事务中的主导地位,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其次是要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保证环境司法对环境行政的有效制约,保障公众在环境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权,最终达到保障公众环境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