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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现在已经逐渐开始流行了,大家还要知道乱开空头支票可不是好玩的,因为将遭到银行的罚款甚至面临法律的诉讼。
例如,某人签发1张2000元的支票,但他不知道自己结算账户里的余额已经不足2000元,那么就形成了一张空头支票,他将至少被罚款1000元。如果他是恶意的欺骗他人和单位,他还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而坐牢。
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个人支票可以全国通用时强调,开空头支票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
个人支票全国通用
从6月25日起,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完善,人民银行宣布,个人支票的全国通用将成为现实。这意味着,普通的百姓带本支票就可以走遍全国各地了。
这就是说,出门旅行、购物,都可以不用再带银行卡、信用卡、现金,只需带上一本薄薄的支票就能畅游和购物了;上海的客商发货给北京的客商,也不需要转账了,签张支票就能完成。薄薄的一张支票、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完成各种付款。国人通常在电影镜头里才能看到的情况正在变成现实。
办理支票结算业务之后,个人支票就可以全国通用了。无论签发多大金额的支票,银行只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和工本费。这些费用标准大大地低于银行卡。在异地交易时,也不需要在若干省份两个银行之间不停的转帐来“搬运”现金。从很多方面来看,个人支票是优于现金和银行卡、信用卡等的,如现金丢失后无法弥补,银行卡则可能会被他人盗取信息,并且受是否有柜员机、POS机等条件的限制,而个人支票则是即签即付。个人支票将逐渐成为继现金、银行卡的第三大支付工具。
不过,由于个人支票刚刚起步,央行规定支票金额上报限暂定为50万元。异地支票最快可在2至3小时内收到款项。
由于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备同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支付的便捷性,使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现在,由于人民银行在不断加大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力度,这些将为个人支票从地区支付走向全国支付奠定基础。
曾经遭遇信用门
支票和现金的功能雷同,支票可以现金一样买车、买房、购买基金、交学费。支票支付的时候只需要在你的支票上签署你的名字就可以买到你想要的东西,提现金时只要在支票背面登记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了。可以说,支票的支付功能是最为简捷方便的。
尽管如此,支票在人们的现实生活却遭到了冷遇。杭州推个人支票已有10多年,但使用率很低,很多时候个人支票业务差不多是金融产品货架上的摆设。
在商场云集的某商场,记者随机进行了询问,结果得到了一致回答:“没见过有顾客使用个人支票的。”而原因则是:“如果支票里面没钱,谁来担这个责任?”商家由于害怕个人支票是空头的,因此对使用支票并不是很欢迎。
分析人士分析认为,个人支票的这些遭遇是因为缺乏个人征信系统的支持。由于我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起步,商业银行间由于各种原因,客户的个人资料不能有效掌握。在无法对这些人和单位的信用和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空头支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很久以来,由于相关处罚措施没有跟上,处罚的力度不够,使空头支票的现象日益蔓延,这大大遏制了个人支票的使用推广。
“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不健全,个人支票没有可以让人安心使用的支付环境。”一家股份制银行的经理说,由于害怕交易中的信任危机,个人支票一直不能进入日常的消费支付领域。而在国外,个人支票广泛地被人们所使用,70%以上的个人交易是通过支票进行支付的。美国、欧洲等地的商户都十分认可支票,支票比信用卡更易被当地商家接受,个人支票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身份、信誉和地位的象征。
人民银行逐渐开始注意这些差距,全国金融机构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始运行,申请办理个人支票业务时,如果申请人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银行就会拒绝其请求。
莫开空头支票
持有者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应该具有比较可靠的资金保证。持有者需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要有有一定的支付能力。而空头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是透支了银行限高额而导致不能生效的支票。同时支票的签名与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样的,也被看作是空头支票。
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者,如果他不是以骗取他人或单位的钱财为目的,属于非主观故意,将被处以支票金额5%的罚款,但最低受罚金额不能少于1000元。同时,收到空头支票的一方还可要求他以支票2%的金额作为赔偿。
但是如果签发空头支票纯粹以骗取钱财为目的,那么他的不良行为不仅会被列入人民银行的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人民银行对签发空白支票是否属于诈骗,是否属于犯罪进行了明晰:如果某人不知这张支票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了;将别人的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自己不知道存款不足而签发的等等。一般来说,这些支票持有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者、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对于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冒用别人的支票,且数额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将被认为是犯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显然,人民银行大大加重了了对开空头支票行为打击力度。因为以前,个人或单位签发空头支票一般只作退票处理,而并不处以资金的罚款或行政的处罚。
近些年来,国家在不断加重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在2006年9月,烟台市200多家单位出现了空头支票的行为,这些单位无一例外地收到了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开给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通知这些单位缴纳罚款,并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将停止其签发支票资格,而超过规定日期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交罚款。结果,在这样的重压下大多数单位乖乖即使地交纳了行政罚款,他们为自己的空头支票行为受到了惩罚。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如是说。因此,“必须对签发个人支票进行规范和管理,这样才能健全个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个人支票的发展。”分析人士说。
例如,某人签发1张2000元的支票,但他不知道自己结算账户里的余额已经不足2000元,那么就形成了一张空头支票,他将至少被罚款1000元。如果他是恶意的欺骗他人和单位,他还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而坐牢。
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个人支票可以全国通用时强调,开空头支票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
个人支票全国通用
从6月25日起,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完善,人民银行宣布,个人支票的全国通用将成为现实。这意味着,普通的百姓带本支票就可以走遍全国各地了。
这就是说,出门旅行、购物,都可以不用再带银行卡、信用卡、现金,只需带上一本薄薄的支票就能畅游和购物了;上海的客商发货给北京的客商,也不需要转账了,签张支票就能完成。薄薄的一张支票、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完成各种付款。国人通常在电影镜头里才能看到的情况正在变成现实。
办理支票结算业务之后,个人支票就可以全国通用了。无论签发多大金额的支票,银行只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和工本费。这些费用标准大大地低于银行卡。在异地交易时,也不需要在若干省份两个银行之间不停的转帐来“搬运”现金。从很多方面来看,个人支票是优于现金和银行卡、信用卡等的,如现金丢失后无法弥补,银行卡则可能会被他人盗取信息,并且受是否有柜员机、POS机等条件的限制,而个人支票则是即签即付。个人支票将逐渐成为继现金、银行卡的第三大支付工具。
不过,由于个人支票刚刚起步,央行规定支票金额上报限暂定为50万元。异地支票最快可在2至3小时内收到款项。
由于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备同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支付的便捷性,使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现在,由于人民银行在不断加大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力度,这些将为个人支票从地区支付走向全国支付奠定基础。
曾经遭遇信用门
支票和现金的功能雷同,支票可以现金一样买车、买房、购买基金、交学费。支票支付的时候只需要在你的支票上签署你的名字就可以买到你想要的东西,提现金时只要在支票背面登记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了。可以说,支票的支付功能是最为简捷方便的。
尽管如此,支票在人们的现实生活却遭到了冷遇。杭州推个人支票已有10多年,但使用率很低,很多时候个人支票业务差不多是金融产品货架上的摆设。
在商场云集的某商场,记者随机进行了询问,结果得到了一致回答:“没见过有顾客使用个人支票的。”而原因则是:“如果支票里面没钱,谁来担这个责任?”商家由于害怕个人支票是空头的,因此对使用支票并不是很欢迎。
分析人士分析认为,个人支票的这些遭遇是因为缺乏个人征信系统的支持。由于我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起步,商业银行间由于各种原因,客户的个人资料不能有效掌握。在无法对这些人和单位的信用和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空头支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很久以来,由于相关处罚措施没有跟上,处罚的力度不够,使空头支票的现象日益蔓延,这大大遏制了个人支票的使用推广。
“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不健全,个人支票没有可以让人安心使用的支付环境。”一家股份制银行的经理说,由于害怕交易中的信任危机,个人支票一直不能进入日常的消费支付领域。而在国外,个人支票广泛地被人们所使用,70%以上的个人交易是通过支票进行支付的。美国、欧洲等地的商户都十分认可支票,支票比信用卡更易被当地商家接受,个人支票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身份、信誉和地位的象征。
人民银行逐渐开始注意这些差距,全国金融机构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始运行,申请办理个人支票业务时,如果申请人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银行就会拒绝其请求。
莫开空头支票
持有者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应该具有比较可靠的资金保证。持有者需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要有有一定的支付能力。而空头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是透支了银行限高额而导致不能生效的支票。同时支票的签名与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样的,也被看作是空头支票。
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者,如果他不是以骗取他人或单位的钱财为目的,属于非主观故意,将被处以支票金额5%的罚款,但最低受罚金额不能少于1000元。同时,收到空头支票的一方还可要求他以支票2%的金额作为赔偿。
但是如果签发空头支票纯粹以骗取钱财为目的,那么他的不良行为不仅会被列入人民银行的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人民银行对签发空白支票是否属于诈骗,是否属于犯罪进行了明晰:如果某人不知这张支票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了;将别人的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自己不知道存款不足而签发的等等。一般来说,这些支票持有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者、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对于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冒用别人的支票,且数额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将被认为是犯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显然,人民银行大大加重了了对开空头支票行为打击力度。因为以前,个人或单位签发空头支票一般只作退票处理,而并不处以资金的罚款或行政的处罚。
近些年来,国家在不断加重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在2006年9月,烟台市200多家单位出现了空头支票的行为,这些单位无一例外地收到了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开给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通知这些单位缴纳罚款,并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将停止其签发支票资格,而超过规定日期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交罚款。结果,在这样的重压下大多数单位乖乖即使地交纳了行政罚款,他们为自己的空头支票行为受到了惩罚。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如是说。因此,“必须对签发个人支票进行规范和管理,这样才能健全个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个人支票的发展。”分析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