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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与成本的结转一直是所有会计较难处理的问题。因为收入可以看出企业的规模,而收入与成本的结转对企业的利润与税金都有重大影响。
一、收入的确定
收入是在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目前会计上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如下:(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完工进度的确定
收入的确定与成本的结转都与完工进度有重大关系,目前完工进度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第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三种方法比较如下:(1)“成本比例法”是实际中采用最广泛的方法。(2)“工作量比例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3)“实际测定法”法则只在极少数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适用,即在前两种方法无法采用或采用“实际测定法”比前两种方法更方便、更准确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如水下施工工程。
完工百分比作为收入与成本结转的标尺是理论上的很好表述,但是实际上目前会计工作中不能准确执行这个尺度。
三、收入与成本的结转方法
笔者接触到目前会计工作中有两种收入与成本结转方法。
(一)成本决定收入结转法
首先,项目发生的成本全额结转入损益类科目,再根据销售合同总金额公式开具发票,并且结转收入。预计总成本的计算包括材料,人工,其它费用之和。材料可以根据某个项目的全部已签采购合同加总确定,材料也可以根据企业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加上还会追加签订的合同合计数计算。预计总成本中的人工和其它费用确定可以根据已经归集在此项目上的人工或费用加总,也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经验确定的人工占合同比例,费用占合同比例来测算预计总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和费用成本。
实际工作中,对于分母“预计合同总成本”也有的单位替换采用截至到目前为止为了某个销售项目所实际签订的采购合同累积总金额便以简化工作量。
(二)收入决定结转成本
先开具发票全额做收入,再根据预计合同总成本的公式结转成本。
(三)成本决定收入结转法和收入决定结转成本的比较
笔者认为没有成本是不可能有收入的,所以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是符合会计配比原则的,成本决定收入结转法在理论上更有说服力。然而,预计合同总成本不易准确确定。首先,采购合同不一定真实;其次,作为预计合同总成本组成部分的人工费和其它费用部分可能会涉及到工程经济、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等许多会计比较陌生的领域,对会计而言实际操作困难。有些经济条件好的企业设立工程经济专员测算项目总成本。没有条件的企业由于费用较高,不设立或者不聘用这样的人员,甚至有条件的企业也不设立,使得预计合同总成本差别很大。另外,有些企业为了特定目的,虚假预计合同总成本,控制结转收入数,进而调节企业利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收入决定结转成本的好处是:实际操作实用,累积开票金额与合同总金额可以准确计量。其弊端在于:收入在先,成本却在后,很明显不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开票金额具有随意性,首先企业出于某种目的不一定是按合同进度开票或者在合同进度上造假从而按假的合同进度开票。实际上由于合同书面规定进度与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是有差别的,那么企业开票是按书面规定进度还是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有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开发票结转收入。而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就只有项目现场实施人员才知道,工程进度的上报如果缺少监管又存在随意性了。另外实际工作中出于及早收回应收款的需要,客户要求开多少发票,企业就开具多少发票,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才能收回货款,企业开票的随意性就不可避免了。另外要注意的是,有些人认为当月开票不必在当月确认收入,可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做凭证确认收入。实际上这样也不可行,由于税务局防伪开票系统的监控,所以当月开了发票当月必须做收入做应交税金。当然第二种方法也涉及到预计总成本准确性的问题。
(四)实践中的操作方法
从方便会计实际操作的角度并结合效率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以第二种方法为主并且结合两种方法的有利处,抑制其不足处,在此基础上按合同书面规定按期开具发票全额结转收入,再根据预计合同总成本的公式结转成本。笔者认为重点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两方面:一方面是销售合同,另一方面是预计总成本(涉及到采购合同)。关于合同,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要在以下方面改进:
1、笔者认为在订立合同时要求有三方签字,合同经办人,主管会计,法定代表人。这样改变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局面,一方面可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源头上使会计人员事先就能对合同的合理性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建议,可以有效杜绝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这对减少纠纷保障以后合同的顺利执行非常重要。
2、无论是销售合同还是采购合同在订立时内容要具体严密,尤其是销售合同执行起始时间,每一个时间段合同执行进度都用具体的百分比描述,为按合同开具发票结转收入提供法律依据。
3、合同执行发生不可抗力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对改变后的合同执行进度不允许口头通知,必须要做出书面说明,杜绝原先合同书面规定与实际合同执行时间的不一致,使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书面的规定与执行。
4、笔者建议可以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比如很多单位都有企管处这样的部门),派出专人在销售合同进度到期时下开票通知单通知会计人员按合同进度开具发票,会计人员手上也要有合同的复印件用于核对开票通知单。及时科学结转收入,避免提前或者过期。笔者认为要把这项工作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因为会计工作质量已经是企业声誉的一部分,管理科学的企业无疑受人尊敬。
关于合同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可以先后不分,但是采购合同的执行时间应该在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之前。这样就与成本发生在前收入确认在后的会计配比原则一致了。可以把这种规定作为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的合理性风向标。
以上我们看到虽然表面上還是先开票决定收入,违反了成本在先收入在后的会计配比原则收入,但是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成本可以先入成本类科目作为存货,只是并不立即转入损益类科目,实质上仍然是满足成本发生在先收入确认在后的原则。另一方面这种开票不再是任意的开具,而是按合同进度开票,是实事求是的,合同进度成为决定收入的核心。
关于预计合同总成本,笔者认为由于会计人员参与了签订合同,可以较好保证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为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打下良好的基础,毕竟多数情况下采购合同成本占合同总成本比例是比较高的,采购材料成本是预计总成本的主体。笔者建议采购合同成本计算以实际签订的为标准,估计要签订的不计算在内,这样可以杜绝利用不确定的未签合同虚构预计总成本。对于人工费和其它费用这一部分要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对于占合同总金额比例较大的,或者金额比较大的,笔者建议聘请专业人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的结论。而对于占合同总金额比例较小的,或者金额比较小的,笔者认为从工作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可以忽略不计。以上问题解决后,再对材料、人工、其它费用加总,这样得出的预计总成本就比较有说服力了。在销售合同和预计总成本的问题能够解决以后,收入的确认与成本的结转就有了可靠的依据,会计操作也就有了较科学的规范。最后,笔者认为作为单位会计还应该主动向领导说明虚构收入与成本的危害,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认识这个问题,虚假的收入与成本甚至会引起法律诉讼,上市公司这样的例子已不鲜见。会计自身要严格把关,单位领导要支持会计工作,全社会也要加强监督,这样才能为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准确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个体行为,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单位:安徽蚌埠玻璃设计研究院中国建材国际工程公司蚌埠分公司)
一、收入的确定
收入是在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目前会计上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如下:(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完工进度的确定
收入的确定与成本的结转都与完工进度有重大关系,目前完工进度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方法:(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第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三种方法比较如下:(1)“成本比例法”是实际中采用最广泛的方法。(2)“工作量比例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3)“实际测定法”法则只在极少数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适用,即在前两种方法无法采用或采用“实际测定法”比前两种方法更方便、更准确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如水下施工工程。
完工百分比作为收入与成本结转的标尺是理论上的很好表述,但是实际上目前会计工作中不能准确执行这个尺度。
三、收入与成本的结转方法
笔者接触到目前会计工作中有两种收入与成本结转方法。
(一)成本决定收入结转法
首先,项目发生的成本全额结转入损益类科目,再根据销售合同总金额公式开具发票,并且结转收入。预计总成本的计算包括材料,人工,其它费用之和。材料可以根据某个项目的全部已签采购合同加总确定,材料也可以根据企业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加上还会追加签订的合同合计数计算。预计总成本中的人工和其它费用确定可以根据已经归集在此项目上的人工或费用加总,也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经验确定的人工占合同比例,费用占合同比例来测算预计总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和费用成本。
实际工作中,对于分母“预计合同总成本”也有的单位替换采用截至到目前为止为了某个销售项目所实际签订的采购合同累积总金额便以简化工作量。
(二)收入决定结转成本
先开具发票全额做收入,再根据预计合同总成本的公式结转成本。
(三)成本决定收入结转法和收入决定结转成本的比较
笔者认为没有成本是不可能有收入的,所以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是符合会计配比原则的,成本决定收入结转法在理论上更有说服力。然而,预计合同总成本不易准确确定。首先,采购合同不一定真实;其次,作为预计合同总成本组成部分的人工费和其它费用部分可能会涉及到工程经济、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等许多会计比较陌生的领域,对会计而言实际操作困难。有些经济条件好的企业设立工程经济专员测算项目总成本。没有条件的企业由于费用较高,不设立或者不聘用这样的人员,甚至有条件的企业也不设立,使得预计合同总成本差别很大。另外,有些企业为了特定目的,虚假预计合同总成本,控制结转收入数,进而调节企业利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收入决定结转成本的好处是:实际操作实用,累积开票金额与合同总金额可以准确计量。其弊端在于:收入在先,成本却在后,很明显不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开票金额具有随意性,首先企业出于某种目的不一定是按合同进度开票或者在合同进度上造假从而按假的合同进度开票。实际上由于合同书面规定进度与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是有差别的,那么企业开票是按书面规定进度还是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有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开发票结转收入。而合同实际执行的进度就只有项目现场实施人员才知道,工程进度的上报如果缺少监管又存在随意性了。另外实际工作中出于及早收回应收款的需要,客户要求开多少发票,企业就开具多少发票,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才能收回货款,企业开票的随意性就不可避免了。另外要注意的是,有些人认为当月开票不必在当月确认收入,可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做凭证确认收入。实际上这样也不可行,由于税务局防伪开票系统的监控,所以当月开了发票当月必须做收入做应交税金。当然第二种方法也涉及到预计总成本准确性的问题。
(四)实践中的操作方法
从方便会计实际操作的角度并结合效率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以第二种方法为主并且结合两种方法的有利处,抑制其不足处,在此基础上按合同书面规定按期开具发票全额结转收入,再根据预计合同总成本的公式结转成本。笔者认为重点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两方面:一方面是销售合同,另一方面是预计总成本(涉及到采购合同)。关于合同,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要在以下方面改进:
1、笔者认为在订立合同时要求有三方签字,合同经办人,主管会计,法定代表人。这样改变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局面,一方面可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源头上使会计人员事先就能对合同的合理性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建议,可以有效杜绝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这对减少纠纷保障以后合同的顺利执行非常重要。
2、无论是销售合同还是采购合同在订立时内容要具体严密,尤其是销售合同执行起始时间,每一个时间段合同执行进度都用具体的百分比描述,为按合同开具发票结转收入提供法律依据。
3、合同执行发生不可抗力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对改变后的合同执行进度不允许口头通知,必须要做出书面说明,杜绝原先合同书面规定与实际合同执行时间的不一致,使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书面的规定与执行。
4、笔者建议可以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比如很多单位都有企管处这样的部门),派出专人在销售合同进度到期时下开票通知单通知会计人员按合同进度开具发票,会计人员手上也要有合同的复印件用于核对开票通知单。及时科学结转收入,避免提前或者过期。笔者认为要把这项工作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因为会计工作质量已经是企业声誉的一部分,管理科学的企业无疑受人尊敬。
关于合同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可以先后不分,但是采购合同的执行时间应该在销售合同的执行时间之前。这样就与成本发生在前收入确认在后的会计配比原则一致了。可以把这种规定作为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的合理性风向标。
以上我们看到虽然表面上還是先开票决定收入,违反了成本在先收入在后的会计配比原则收入,但是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成本可以先入成本类科目作为存货,只是并不立即转入损益类科目,实质上仍然是满足成本发生在先收入确认在后的原则。另一方面这种开票不再是任意的开具,而是按合同进度开票,是实事求是的,合同进度成为决定收入的核心。
关于预计合同总成本,笔者认为由于会计人员参与了签订合同,可以较好保证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为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打下良好的基础,毕竟多数情况下采购合同成本占合同总成本比例是比较高的,采购材料成本是预计总成本的主体。笔者建议采购合同成本计算以实际签订的为标准,估计要签订的不计算在内,这样可以杜绝利用不确定的未签合同虚构预计总成本。对于人工费和其它费用这一部分要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对于占合同总金额比例较大的,或者金额比较大的,笔者建议聘请专业人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的结论。而对于占合同总金额比例较小的,或者金额比较小的,笔者认为从工作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可以忽略不计。以上问题解决后,再对材料、人工、其它费用加总,这样得出的预计总成本就比较有说服力了。在销售合同和预计总成本的问题能够解决以后,收入的确认与成本的结转就有了可靠的依据,会计操作也就有了较科学的规范。最后,笔者认为作为单位会计还应该主动向领导说明虚构收入与成本的危害,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认识这个问题,虚假的收入与成本甚至会引起法律诉讼,上市公司这样的例子已不鲜见。会计自身要严格把关,单位领导要支持会计工作,全社会也要加强监督,这样才能为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准确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个体行为,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单位:安徽蚌埠玻璃设计研究院中国建材国际工程公司蚌埠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