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的刑法定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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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理性重审对“口袋罪”的全面否定性评价“标签”.“口袋罪”绝非中国特色产物,立法者的能力瓶颈、立法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是其根本缘起.口袋罪名是历史产物,也是现实需求,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并可有序释放正向能量.有必要中立、客观并全面评判,显现其遵从法治的秉性与本真.应调和、消弭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重述刑法应当是事先法而非保障法(事后法)的定位,可以为口袋罪名的存续提供原初的正当性依据.在立法分解上,既要容忍必要的“类罪型”立法技术,也要通过适度的活性化提升立法的适宜性,以清理“口袋罪”的立法病灶.在司法控制上,还要处理好与民意的科学引导、不良司法惯性的消解、刑事政策的扩张性遏制等之间的多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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