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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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提高,电视行业飞速发展,各类电视节目备受欢迎。在此背景下,电视综艺节目同质化问题凸显,并且在引进优秀的国外电视节目模板时,一些节目“直接照搬”的抄袭被国外电视台和相关民众所诟病。对于电视节目模板,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其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对此引起的纠纷也没有良好的解决机制。因此,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迫在眉睫。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
  随着我国电视文化的蓬勃发展,电视综艺节目趋于商业化,各大卫视积极引进电视节目模板。随着节目的热播,各类“山寨”和抄袭出现,给该行业和市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如此,近年来电视节目直接抄袭国外节目模板的情况越来越多,使我国电视产业备受诟病,影响我国对外的国家形象。因此现阶段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电视节目模板交易的健康运行,同时有效地鼓励创新,为电视节目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早在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就已定义过电视节目模板:即作为节目制作的整体框架,是规定了具体制作的规则及结构布局的书面材料。该定义是理论上最早定义电视节目模板的,但是将电视节目模板局限于书面材料,忽视了电视节目的实践性与行动性。罗莉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使得各期节目之间相互联系,同时每一期又能够独立存在。中国传媒大学胡智锋教授则从传媒学的角度提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具有特定的规则和套路,有稳定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指向性,且经过考验和验证的成熟标准样板。内在规定性是指具备节目理念的一系列具有审美空间和艺术效果的程序、结构和规则等构成的内在要件。外在指向性是指电视节目模板体现的价值取向、时代精神等与社会同步的外在力量。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电视节目模板的所包括的内容多而复杂,很难概括出一个简短清晰而又具有普遍性的定义。从现实生活来看,电视节目模板是指依照特定的定位,用于指导连续性节目制作的框架结构,体现为节目策划、节目流程、节目风格、节目名称、舞台设计、技术指导、背景音乐、主持人等一系列元素的组合,其共同元素使每一期节目有所联系,而每一期节目是独立存在的。
  二、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的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比较滞后,1983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的开播,开创了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先河。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仅有对电视台相关权利的保护,规定电视节目制作者对电视节目内容和电视节目信号享有邻接权,但是对于电视节目模板,并沒有包括在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在其他部门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实都侧面对电视综艺节目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专利,但是电视节目模板是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三、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属性
  1.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独创性
  一个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必须经过作者独立地构思、挖掘创意并将其完善的过程,从他处抄袭而来的劳动成果则不能对其保护,独创性是著作权的内部特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最主要的动机。独创性使得电视节目能够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是电视节目模板存在、保护的意义。节目刚播出时,其独创性体现在为观众以前未见过或者未接触过,具有很强的新鲜感,当该电视节目已播出一段时间,被大众所接受后,其独创性便体现在与其他节目的显著的标识性区别上。
  2.电视节目模板反映一定的思想和智力成果
  完整的电视节目模板不是一个简单的想法或者雏形,而是一整套完整的思路,修正后最终运用一定的客观材料或符号将思想或情感表达出来成为客观的事物,使他人能够感知、理解和认识。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公开性、非物质性、社会性、创造性等特点,并以传播思想和信息为主要目的。电视节目模板是经过模板创意的提炼和策划,是综合了电视节目模板创意策划、编剧导演及其他制作人员独立思考和专业技能的智力劳动成果。
  3.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且可以无限次的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征,即可复制性是著作权的外部特征。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复制性,从目前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中就可以看出,并且电视节目模板的“抄袭”也从反面体现出了节目模板的可复制性。电视节目模板利用一定的载体将作者的思想创意记录下来,制作成模板包予以销售。
  4.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固定性
  作品的固定性,是指作品能以某种物质载体固定下来,而为其他人利用。对于作品而言,作者的思想可以体现在可复制的手稿、录音、录像带上,才能成为一种财产权。否则,不能以财产权进行保护,这也体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电视节目模板是汇集了众人的思想结晶,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并且电视节目模板必须借助有形的载体进行展现。随着现代传媒和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电视节目模板可以以有形载体的形式记录下来,具有固定性。
  四、结语
  电视节目产业的发展,使得电视节目模板愈受重视。但是当前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有效的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方案,各国都处于摸索阶段。归根结底是因为著作权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要想判定某个节目的模板属于作品,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内容设计足够具体且具有创新性,那么该电视节目模板是应当被认定为智力劳动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共同构成一个充分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体系,有效地对电视节目模板予以保护,鼓励和促进电视业的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电视产业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Robin Meadow. Television Formats: 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Cal.L.Rev.1970,1169.
  [2]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4):132-137.
  [3]胡智锋.电视节目策划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98-99.
  [4]朱谢群.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M].法律出版社,2004:7.
  作者简介:
  党睿(1996~ ),女,汉族,山西柳林人,大学本科,法学,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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