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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建立比较晚。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现有产品召回法律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执法主体体系不健全;缺乏权威、公正、中立的检测机构;产品召回的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可通过下列措施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职能;设立公正的检测机构,统一认定标准;扩大产品召回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