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犯罪.多门学问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nl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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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异同困扰了许多学者。时至今日,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究竟是相同还是不同,依然是一些学者争论的话题。我也曾从刑罪同源的角度涉及过这方面的问题。所谓刑罪同源,是指需要有关于犯罪的规定(或认定)才产生出了刑事法律,正是刑事法律的出现才有了对犯罪的法律规定。所以,犯罪只有一种,这就是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这种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通常由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或根据刑事法律可以认定为犯罪,无论此刑事法律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
  读皮艺军的《犯罪学研究论要》,能读到对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就是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的深入分析:读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可以见到书中明确的表述:“只有一个犯罪”。大致上,赞同储槐植“刑事一体化”思想理论的学者,大多能接受只有一种犯罪的理论认识。这种理论认识的一个方面的好处,是可以使犯罪学研究与刑法学研究衔接起来,而不至于两者割裂。但是,要真正把握住并坚持好这一理论认识并不容易,既需要有对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真切认知,又需要有综合多方面的知识和理论的足够的学识和修养,不然,无论是立足于犯罪学误解刑法学,还立足于刑法学误解犯罪学,都可能造成对相关学术研究的妨害。
  其实,围绕犯罪问题及其所派生的问题可以形成(实际上已经形成)多门学问。
  犯罪是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其中包括应该确立刑罚加以防止而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和应该确立刑罚加以防止但实际上尚未确立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如何确立刑罚以防止犯罪,这正是需要刑法学认真研究的内容。这方面的内容应该相当丰富,什么样的社会行为是应该用刑罚加以防止的,即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且可以)规定为犯罪?用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规定犯罪?对不同的可以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各应做出什么样的具体规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刑罚犯罪?刑罚的内容和形式、期限和程序、手段和目的?刑罚的规定内容如何具体执行、如何落实?……都应当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内容。
  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对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用什么样的形式规定犯罪、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做不同的具体规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刑罚犯罪之类,甚至对于刑罚的内容和刑罚、期限和程序、手段和目的之类,因有历史的遗产可以继承和国外的经验可以借用,刑法学研究者们似乎可以少费心思。除称为刑事政策学的学术研究之外,当下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者主要研究的是对犯罪的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也就是刑罚规定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但是,刑罚规定的具体执行和落实并不仅仅包括对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具体理解和适用,还包括依照刑罚规定(刑事法律)对刑罚对象的甄别、确定和刑罚内容的具体实施。甄别刑罚对象(犯罪者)的工作具体琐细,习惯上称为刑事侦查。确定刑罚对象(犯罪者)的工作严格规范,习惯上称为刑事审判。具体实施刑罚内容的刑罚执行工作习惯上称为刑事执法。这三方面的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具体执行和落实习惯上统称为刑事诉讼。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刑法学的研究范围,但实际上刑法学的研究者们很少问津。综合研究这三方面内容的学问被称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罚对象甄别的学问被称为刑事侦查学,研究刑罚对象确定的学问被称为刑事审判学,研究刑罚内容具体执行的学问被称为刑罚学或监狱学。此外,刑事证据学、刑事检察学、刑事辩护学等也因相关的研究而成为具体的学问。可见,从以刑罚防止犯罪的角度看,围绕犯罪问题,可以形成许多门学问。
  另一方面,应该确立刑罚加以防止的这种我们称之为犯罪的社会行为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刑罚来防止。换句话说,刑罚是用以防止犯罪,但仅仅依靠刑罚往往不能防止犯罪。所以,防止犯罪的社会措施并不仅止于刑罚。所以,以刑事法律规定犯罪,用刑事法律规定的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之外,为了防止犯罪,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途径和措施。美国社会提出犯罪综合防止法,中国社会出现针对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和理论,都是人类社会需要多途径防止犯罪的具体体现。犯罪学之所以特别重要,犯罪学之所以不是刑法学所能替代或涵盖的学问,其道理就在这里。
  应该以刑罚加以防止的社会行为却不能仅靠刑罚加以防止,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结点就在这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纠结处也正在这里。
  假如说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加以刑罚向后延展,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就应当主要是从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而向前展开。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这样的社会行为由哪些类的社会行为发展而来?一般的社会行为发展变化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的原因是什么?有无规律或有什么样的规律?如何阻止这一类的社会行为的发展变化?……
  同样是研究犯罪问题,犯罪规定后的内容主要由刑法学研究,犯罪规定前的内容主要由犯罪学研究。如果这样一种区分有点道理,我们大致可以明白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不同,我们也就没有必要界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的不同。不仅如此,我们藉此还可以明白,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应该被规定为犯罪是犯罪学和刑法学都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并且应该是犯罪学研究者与刑法学研究者协同研究的问题。没有犯罪学对于与犯罪相关的各类社会行为的深入研究,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定就难以准确;没有刑法学等对犯罪规定后刑罚落实的研究,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定也难免于有失偏颇。这是因为,一方面,被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与其他类社会行为往往很难有分明可见的界线;另一方面,刑事法律规定犯罪的目的在于以刑罚加以防止,假如犯罪规定和相应刑罚不便于、不利于甚至有碍犯罪的防止,其犯罪规定就不具有防止犯罪的积极的社会意义。
  围绕一种犯罪,展开多种学问。这很容易令人困惑:针对一种研究对象,为什么需要多种学问来研究?相关学者们的许多争论实是由此而生。其实,人类有许多学问往往是围绕同一种研究对象而展开的。最典型的例子是,人类社会的哲学、史学、文学、美学、法学等几大学问几乎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对人的研究构成了哲学、社会、人文各大学问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我们并不因此就可以否定各大学问之间的差异。犯罪学、刑法学本质上也是研究人的学问,只是相对于哲学、史学、法学等更大涵盖性的学问而言,人的一种具体方面的问题——犯罪问题——成了这两门学问的主要研究对象。相对于人来说,犯罪只是人的一类行为,所以,犯罪只可能成为犯罪学、刑法学这类学问的研究对象。但犯罪毕竟是人的一大类的社会行为,不仅类型很多,而且涉及的社会问题广泛,所以,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而展开多种学问,不仅可能而且是合适的。正如以人的艺术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有音乐学、美术学、戏剧戏曲学、电影学、舞蹈学等多门学问,以人的犯罪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包括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应该并非难以理解。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检察学、刑事审判学、刑事证据学、刑罚学、监狱学等则以犯罪问题所派生出的刑罚规定(刑事法律)的执行落实为研究对象,其分化成多门具体的学问,也应该是我们可以理解接受的。这正如对由犯罪问题派生出的其他问题的研究可以构成犯罪社会学、犯罪人类学、犯罪文化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态学、犯罪统计学等多门具体的学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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