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有9亿农民,农村地域辽阔,财政支农力度加大虽然是近年来“三农”工作的一大亮点,但目前农村公共产品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渠道分散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所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依靠政府大包大揽不符合实际,而必须坚持并突出农民主体地位。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坚持以“农”为本。农民喜欢过什么样的生活取决于农民的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生活目标,怎样建设新农村从根本上来说是农民自己的事。因此规划理念、建设规模、运作方式总体上应由农民自己拿主意。外在的理念要注入这块土地首先应尊重农民的意念,强迫命令只能适得其反,会动摇农村和谐的根基,如果演化为政绩工程更是一种失败。坚持以“农”为本就是尊重农民意愿,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在发展经济、改善环境、提高管理、丰富生活等方面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中群体智慧,帮助农民建立宽领域的大农村概念,为农村人口的迁徙、交流营造良好环境,打破地域限制,对那些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少地陷入困境的农民易地安居提供政策和道义上的支持,由此要进—步做好政策法律上的配套衔接。概言之,新农村建设应体现出农民主体性,非社区性、自愿性。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调动村民议事机构的工作活力。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十分注重发挥农村各种表达村民意志的组织机构的作用,比如村民理事会、议事会、乡村“五老”同志会、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会等。这些组织机构身处农村,来自农民,代表了农民的意志,以特殊的情结与农民紧紧联结在一起,以特殊的感情动力推进工作进程,能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在土地征用、集资规划、“空心房”拆迁等方面能起到“助推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这些村民代议机构的功能非常必要,可从优化成员知识结构、建立科学的年龄梯度、落实成员报酬、接合理事会与村委会及党支部的关系等多方面人手,逐步调整好,理顺好。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并不能弱化政府指导作用。离开了政府的指导和组织作用,新农村建设就会一盘散沙;过分依赖政府可能会使农民滋长“等、靠、要”的陋习。如何平衡两者关系?韩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进行的为期十年的新农村运动为我们提供了可资的经验:建设初期需要政府倡导、扶持、示范、带动,几年后政府逐步淡出。这些经验启示我们,不能抑制和抵消农民自发、自助、协同的创造性,政府在物资上的帮助只是为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资金投向集中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走典型示范之路。典型示范可以较好解决当前资金相对不足、农村思想僵化、农民视野不宽等现实问题。一个好的村镇典型具有良好的开放带动作用,辐射作用,思想解放作用,能极大地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典型村镇的建设要讲究科学布点,选定公路沿线,人口密集区,知名度高等特色地方;示范点要讲究布点密度的合理性,切实发挥带动作用;示范点要因地制宜,一村一品,依山而筑傍水而修,小桥流水古道瘦马各具特色,不求整齐划一,力戒一刀切的形象工程;示范点的政府资金投入要适当,处理好示范点与非示范点之间财力支持相对集中关系,不搞“撒胡椒粉”式的变相和谐;示范点的建设要防止低层次化,把农民增收、环境改善、村民进步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和易地培植作通盘考虑,既注意到农民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农民素质提高,又要注意到公共文化服务同步跟上。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还要加强建后管护工作。对于已建成的项目或工程,要确定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给予人员相应的报酬,落实管护责任;对农户房前屋后的及自己院落的环境卫生,可结合文明户评比工作加强监督;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利用市场机制落实到家庭;加大文化对口扶贫力度,塑造新型农民,优化农村学校教育,形成良好村风,从而进一步增强保护村落环境的自觉性。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坚持以“农”为本。农民喜欢过什么样的生活取决于农民的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生活目标,怎样建设新农村从根本上来说是农民自己的事。因此规划理念、建设规模、运作方式总体上应由农民自己拿主意。外在的理念要注入这块土地首先应尊重农民的意念,强迫命令只能适得其反,会动摇农村和谐的根基,如果演化为政绩工程更是一种失败。坚持以“农”为本就是尊重农民意愿,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在发展经济、改善环境、提高管理、丰富生活等方面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中群体智慧,帮助农民建立宽领域的大农村概念,为农村人口的迁徙、交流营造良好环境,打破地域限制,对那些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少地陷入困境的农民易地安居提供政策和道义上的支持,由此要进—步做好政策法律上的配套衔接。概言之,新农村建设应体现出农民主体性,非社区性、自愿性。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调动村民议事机构的工作活力。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十分注重发挥农村各种表达村民意志的组织机构的作用,比如村民理事会、议事会、乡村“五老”同志会、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会等。这些组织机构身处农村,来自农民,代表了农民的意志,以特殊的情结与农民紧紧联结在一起,以特殊的感情动力推进工作进程,能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在土地征用、集资规划、“空心房”拆迁等方面能起到“助推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这些村民代议机构的功能非常必要,可从优化成员知识结构、建立科学的年龄梯度、落实成员报酬、接合理事会与村委会及党支部的关系等多方面人手,逐步调整好,理顺好。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并不能弱化政府指导作用。离开了政府的指导和组织作用,新农村建设就会一盘散沙;过分依赖政府可能会使农民滋长“等、靠、要”的陋习。如何平衡两者关系?韩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进行的为期十年的新农村运动为我们提供了可资的经验:建设初期需要政府倡导、扶持、示范、带动,几年后政府逐步淡出。这些经验启示我们,不能抑制和抵消农民自发、自助、协同的创造性,政府在物资上的帮助只是为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资金投向集中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要走典型示范之路。典型示范可以较好解决当前资金相对不足、农村思想僵化、农民视野不宽等现实问题。一个好的村镇典型具有良好的开放带动作用,辐射作用,思想解放作用,能极大地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典型村镇的建设要讲究科学布点,选定公路沿线,人口密集区,知名度高等特色地方;示范点要讲究布点密度的合理性,切实发挥带动作用;示范点要因地制宜,一村一品,依山而筑傍水而修,小桥流水古道瘦马各具特色,不求整齐划一,力戒一刀切的形象工程;示范点的政府资金投入要适当,处理好示范点与非示范点之间财力支持相对集中关系,不搞“撒胡椒粉”式的变相和谐;示范点的建设要防止低层次化,把农民增收、环境改善、村民进步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和易地培植作通盘考虑,既注意到农民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农民素质提高,又要注意到公共文化服务同步跟上。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还要加强建后管护工作。对于已建成的项目或工程,要确定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给予人员相应的报酬,落实管护责任;对农户房前屋后的及自己院落的环境卫生,可结合文明户评比工作加强监督;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利用市场机制落实到家庭;加大文化对口扶贫力度,塑造新型农民,优化农村学校教育,形成良好村风,从而进一步增强保护村落环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