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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以提高师资水平,不仅发展中国家,即使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而为确保教师进修培训后能回校履行服务义务,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广泛采取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的方式,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对协议性质的误解,致使协议订立的程序、内容、法律效力、纠纷解决都存在问题。本文围绕院校与教师所订立的培训协议,从法律性质、订立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