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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团王兴表示:“美团这个名字有两个字,‘美’意味着‘好’,‘团’意味着‘一起’‘共同’,所以‘美’和‘团’合起来就是‘一起更好’,也就是说‘共同富裕’本身就植根于美团的基因之中。”
能让王兴如此发言的原因,是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分配结构。”
复旦大学张军教授认为:“我们应该提倡做大’蛋糕’共享繁荣,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做大’蛋糕’来回馈社会,即创造更多的就业、带来更好的服务等。国家可以通过合理的二次分配以及通过三次分配的激励,带来更好的财富分配状态。”
如何更加深入地理解本次收入分配改革的内涵,《中欧商业评论》对张军教授进行了专访,就此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度探讨。
关于收入差距问题,原因很复杂,要区分差距究竟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但差距过大一定是有系统性原因的。我认为,在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中,有些可以通过系列政策的改变或制度的调整来消除,但我们也要清醒一点,有些差距是客观的,不能消除。
我们是从计划经济时代过来的,尽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实施的是低工资低物价的政策。虽说低工资政策也把工资分为多个等级,但差距很小,总的来说,城市人群内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差距,但城乡人群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相对于城里人,农民的收入很低,消费水准更低。
这个现象是制度造成的。当时国家学习了苏联的做法,采取城乡分割的制度,利用身份和户口等措施固化了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剥夺了农民选择居住地和就业的自由,再加上那时候实行农业的集体化和国家粮食统购政策,农民连自留地都被限制了,生存保障都有受到威胁,更谈不上收入增长。
与此同时,城市人口虽然获得低水平的固定工资,但在生活上还算享有基本的保障。国家通过定量配给的方式使其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免费的医疗、教育和住房等。很显然,城乡差距产生于城乡分割的制度。而这个制度的安排则源于那时从苏联学来的靠牺牲农民来支撑的工业化战略。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放弃了那种工业化战略,在农村恢复了土地的家庭承包制,解除了束缚农民的流动障碍,加上国家上调了农产品价格,此时,城市人口的工资仍然维持原来的做法。这导致20世纪80年代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但好景不长,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进入城市,城市的经济活力被释放,工业化更多由外资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来推动,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出现扩大的趋势,这个趋势总体而言延续到现在(图 1)。
我们可以预料,除了城乡差距扩大,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开始拉大。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利用其区位优势,出口制造业、加工贸易和现代服务业获得增长的机遇,地方经濟得到先于内地的发展。而内地大多数还维持更大份额的农业和传统的重化工业,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地区之间的差距便逐渐拉大。现在南北方收入差距也十分明显。此时的收入差距反映了地区之间在获得经济发展机会上存在的不均等,也反映了各地在生产率上的差别。这有必然性,也有政策不当导致的问题。
除了城乡和地区差距,现在比较突出的还有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个差距也有合理的成分,毕竟人群之间存在禀赋条件和获得知识与技能上的差异,但也可能有不合理的成分,比如机会不均等就会造成不合理的收入分化。另外,同等条件下,如果你在一个市场受保护的行业,你的收入就偏高;如果你有条件和能力获得很多灰色收入,甚至腐败收入,你就拥有了额外收入,即便是合理的过高收入,从国家来说,依然有必要通过税收来调节,防止整体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于社会稳定和谐,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也都是重要的(图 2)。
在经济学家看来,一个社会的阶层收入长期维持过大的差距,必然导致财富向富裕阶层过度集中,会造成社会的总需求低迷,也会造成社会缺乏正义,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在人群之间有差距多半是合理的,客观存在的,也不可能消除。只要我们在一个正义主导的社会,合理的差距是会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另一方面,收入差距也没有必要消除,除非我们要劫富济贫,实行均贫富政策,但那样做对经济发展而言肯定是个灾难。
以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在市场经济下,只要保持人口流动和收入向上的流动性,减轻那些因起点不同造成的机会不均对扩大收入差距的影响,总体上就可以确保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大。
我们看到这30年人口的流动在加强,农民离土离乡,进城务工,成为了3亿农民工的一员。人口在地区之间的流动也在加强,内地流向沿海、北方流向南方,这是大趋势,有助于弱化因地区或行业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从而可以缩小收入差距。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依然会存在。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条件是有差别的,不容易消除。对一个社会来说,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弱一代人的条件差别对下一代人的影响。没有理由说,一个因为受教育年限较少或因为出生在农村而成为低收入阶层的人,他的后代一定也是这样(图 3)。
最近“躺平”话题受到热议,这是一个糟糕的信号,一个社会很容易进入这个阶段,起点的差异对收入不仅有重要影响,而且会代际传递。这提醒我们,弱化起点的不同对下一代收入的影响是很要紧的。这样才能让收入在不同人群间的流动更畅通。一个起点低的人要能够看到希望,通过自己的奋斗和竞争力是可以成功的,可以向上进入中等甚至高收入的阶层。所以,我们需要调整的是因制度造成的收入差距,而不是个人禀赋造成的收入差距。
在这方面,国家要积极有为,通过有效的改革,如通过鼓励要素的流动、改善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清除那些影响收入向上流动的障碍,比如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身份转换,农民工居民化,让他们的子女享有同样平等的起点,与城里人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医疗条件等,自身的人力资本能够得到更好的积累和提升。这对于那些起点低的人群获得未来更高的收入至关重要。
如果不解决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所面临的机会不均等问题,大概率会不利于他们下一代的发展机会,未来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会扩大。国家最近施行的“双减”政策,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会起到减轻教育机会不均等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大城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身份和子女的公平教育机会问题。
在大城市,外来人口由于政策上的障碍,很难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机会和待遇,其子女难以获得公平教育的机会。而教辅机构则可能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机会不均等的后果。外来人口在经济能力上很难与当地人抗衡,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将子女送往更好的教辅机构,这将导致下一代的起点差距继续扩大,这种起点不平等的问题将会代际传递,导致社会流动性的固化。
因此,我们看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特别提到,要畅通社会流动性,其根本目的就是降低对那些起点不利的人群获得高收入机会的阻碍,让他们通过努力和奋斗有可能进入到中高收入、甚至高收入的群体中,只有这样才有助于真正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规模和占比,形成一个橄榄形的分配结构。
现在的确会有不少人认为,这个时候提出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实质上是要实现均贫富。我看到国际媒体上都是这样的报道。考虑到中国的现状,共同富裕这个概念的确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但这是很大的误解。只有真正了解中国近现代历史的人才会懂得这个。
这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会议提到,要完善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让它发挥更好的补充角色。眼下很多人将三次分配理解为一种公益慈善,依靠富人或者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进行的自愿行为。但仔细想想,成功人士的捐赠慈善行为不可能是一个政治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社会行为,这样才能发扬光大,形成真正意义的三次分配机制。这就需要国家致力于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而不是仅仅要求富人和企业家将财富贡献出来回馈社会。我说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是指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正义观和财产保护等方面。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比如发达国家有太多的私立大学,其生存和发展并不依赖政府,而是依赖社会捐赠或校友的支持。像哈佛大学这样的名校,主要靠校友及著名人士,包括企业家的捐赠,形成了雄厚的学校资产。
从中长期来说,第三次分配在中国这个社会的重要性的确需要重新认识,但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目前我们还缺少这方面的基础性制度。我们首先要在产权制度上有更好的建设,国家对私人产权的保护要更有力、更有效。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私产保护的制度势必会造就和催生出一代又一代的创业者和企业家。这些成功的企业家在一个预期稳定、体制透明、财产安全并充满社会正义和信用精神的社会中,除了满足家族成员的财富传承之外,也一定会愿意把自己的财富分享一部分出来,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样做也会增进成功者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看到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来兴起的家族信托基金在延续家族财富的同时,也是社会慈善的主要支持者,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要明确一点,除了政府,我们的社会还需要一个成熟和发育健康的社会组织系统,这个系统会与政府组织一样,在服务社会和增进公平与正义方面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这才是第三次分配机制的真正含义。社会的进步也体现在这个方面。
从国家来说,收入分配可以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社會正义力量的驱使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和资助而进行的分配。
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就是要实现共享繁荣。在这方面,我们仍然主要还是发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制度的作用。同时,要努力夯实有助于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
我认为,初次分配的重心应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提高工资,保持劳动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的同步增长。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现在虽然某些特定行业工资水平较高,但整体来看我们的工资仍然偏低。原因主要在于整个就业制度的改革不够彻底,直接或间接被国家部门,包括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规模可能占据整个就业人口的一半左右。
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就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体制内就业,其规模相当庞大,而这些体制内的员工工资来自国家的财政预算,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问题。如此庞大的群体在国家部门里面就业,也造成整个工资缺乏调整的能力。政府财力有限,预算上便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调整工资。而当体制内人员选择到体制外工作,在劳动力市场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时,工资也会大幅提升。所以,扩大体制外就业就可以整体抬高工资水平,从而提升劳动收入在首次分配中的占比。
第二次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从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覆盖到农村社保等方面向底层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近年来政府的调节力度不断提高,对民生的关照越来越多,越来越好。但这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二次分配要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阶段,量力而行,过高的税收会扭曲人们的积极性,也会导致避税、逃税事件随之发生,使政府监管成本提高,得不偿失。所以税收调节需要权衡利弊。
近些年,我们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上非常明确,更多地是由间接税转向直接税,直接税相对透明,缴税的个人心理预期也会比较偏向理性。我们在转向直接税主导的税制的同时,尤其要注意权衡利弊。重点是要调节少数过高收入的人群,但要减轻而不是加重中等收入人群的负担,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补助。
中国现在大约有4亿人的中等收入人群,占比为30%左右,如果未来能逐步提高到6亿人,甚至8亿人,那我们的共同富裕目标就实现了。为了这一目标,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共同富裕不是要消除差别,而是要创造更多机会,让大多数人通过自己的奋斗能进入中等收入的群体。
能让王兴如此发言的原因,是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分配结构。”
复旦大学张军教授认为:“我们应该提倡做大’蛋糕’共享繁荣,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做大’蛋糕’来回馈社会,即创造更多的就业、带来更好的服务等。国家可以通过合理的二次分配以及通过三次分配的激励,带来更好的财富分配状态。”
如何更加深入地理解本次收入分配改革的内涵,《中欧商业评论》对张军教授进行了专访,就此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度探讨。
收入差距从何而来?
关于收入差距问题,原因很复杂,要区分差距究竟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但差距过大一定是有系统性原因的。我认为,在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中,有些可以通过系列政策的改变或制度的调整来消除,但我们也要清醒一点,有些差距是客观的,不能消除。
我们是从计划经济时代过来的,尽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实施的是低工资低物价的政策。虽说低工资政策也把工资分为多个等级,但差距很小,总的来说,城市人群内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差距,但城乡人群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相对于城里人,农民的收入很低,消费水准更低。
这个现象是制度造成的。当时国家学习了苏联的做法,采取城乡分割的制度,利用身份和户口等措施固化了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剥夺了农民选择居住地和就业的自由,再加上那时候实行农业的集体化和国家粮食统购政策,农民连自留地都被限制了,生存保障都有受到威胁,更谈不上收入增长。
与此同时,城市人口虽然获得低水平的固定工资,但在生活上还算享有基本的保障。国家通过定量配给的方式使其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免费的医疗、教育和住房等。很显然,城乡差距产生于城乡分割的制度。而这个制度的安排则源于那时从苏联学来的靠牺牲农民来支撑的工业化战略。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放弃了那种工业化战略,在农村恢复了土地的家庭承包制,解除了束缚农民的流动障碍,加上国家上调了农产品价格,此时,城市人口的工资仍然维持原来的做法。这导致20世纪80年代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但好景不长,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进入城市,城市的经济活力被释放,工业化更多由外资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来推动,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出现扩大的趋势,这个趋势总体而言延续到现在(图 1)。
我们可以预料,除了城乡差距扩大,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开始拉大。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利用其区位优势,出口制造业、加工贸易和现代服务业获得增长的机遇,地方经濟得到先于内地的发展。而内地大多数还维持更大份额的农业和传统的重化工业,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地区之间的差距便逐渐拉大。现在南北方收入差距也十分明显。此时的收入差距反映了地区之间在获得经济发展机会上存在的不均等,也反映了各地在生产率上的差别。这有必然性,也有政策不当导致的问题。
除了城乡和地区差距,现在比较突出的还有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个差距也有合理的成分,毕竟人群之间存在禀赋条件和获得知识与技能上的差异,但也可能有不合理的成分,比如机会不均等就会造成不合理的收入分化。另外,同等条件下,如果你在一个市场受保护的行业,你的收入就偏高;如果你有条件和能力获得很多灰色收入,甚至腐败收入,你就拥有了额外收入,即便是合理的过高收入,从国家来说,依然有必要通过税收来调节,防止整体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于社会稳定和谐,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也都是重要的(图 2)。
在经济学家看来,一个社会的阶层收入长期维持过大的差距,必然导致财富向富裕阶层过度集中,会造成社会的总需求低迷,也会造成社会缺乏正义,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消除过大的收入差距,需要确保收入流动通道畅通
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在人群之间有差距多半是合理的,客观存在的,也不可能消除。只要我们在一个正义主导的社会,合理的差距是会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另一方面,收入差距也没有必要消除,除非我们要劫富济贫,实行均贫富政策,但那样做对经济发展而言肯定是个灾难。
以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在市场经济下,只要保持人口流动和收入向上的流动性,减轻那些因起点不同造成的机会不均对扩大收入差距的影响,总体上就可以确保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大。
我们看到这30年人口的流动在加强,农民离土离乡,进城务工,成为了3亿农民工的一员。人口在地区之间的流动也在加强,内地流向沿海、北方流向南方,这是大趋势,有助于弱化因地区或行业等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从而可以缩小收入差距。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依然会存在。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条件是有差别的,不容易消除。对一个社会来说,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弱一代人的条件差别对下一代人的影响。没有理由说,一个因为受教育年限较少或因为出生在农村而成为低收入阶层的人,他的后代一定也是这样(图 3)。
最近“躺平”话题受到热议,这是一个糟糕的信号,一个社会很容易进入这个阶段,起点的差异对收入不仅有重要影响,而且会代际传递。这提醒我们,弱化起点的不同对下一代收入的影响是很要紧的。这样才能让收入在不同人群间的流动更畅通。一个起点低的人要能够看到希望,通过自己的奋斗和竞争力是可以成功的,可以向上进入中等甚至高收入的阶层。所以,我们需要调整的是因制度造成的收入差距,而不是个人禀赋造成的收入差距。
在这方面,国家要积极有为,通过有效的改革,如通过鼓励要素的流动、改善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清除那些影响收入向上流动的障碍,比如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身份转换,农民工居民化,让他们的子女享有同样平等的起点,与城里人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医疗条件等,自身的人力资本能够得到更好的积累和提升。这对于那些起点低的人群获得未来更高的收入至关重要。
如果不解决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所面临的机会不均等问题,大概率会不利于他们下一代的发展机会,未来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会扩大。国家最近施行的“双减”政策,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会起到减轻教育机会不均等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大城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身份和子女的公平教育机会问题。
在大城市,外来人口由于政策上的障碍,很难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机会和待遇,其子女难以获得公平教育的机会。而教辅机构则可能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机会不均等的后果。外来人口在经济能力上很难与当地人抗衡,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将子女送往更好的教辅机构,这将导致下一代的起点差距继续扩大,这种起点不平等的问题将会代际传递,导致社会流动性的固化。
因此,我们看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特别提到,要畅通社会流动性,其根本目的就是降低对那些起点不利的人群获得高收入机会的阻碍,让他们通过努力和奋斗有可能进入到中高收入、甚至高收入的群体中,只有这样才有助于真正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规模和占比,形成一个橄榄形的分配结构。
第三次收入分配,不简单是慈善捐赠
现在的确会有不少人认为,这个时候提出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实质上是要实现均贫富。我看到国际媒体上都是这样的报道。考虑到中国的现状,共同富裕这个概念的确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但这是很大的误解。只有真正了解中国近现代历史的人才会懂得这个。
这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会议提到,要完善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让它发挥更好的补充角色。眼下很多人将三次分配理解为一种公益慈善,依靠富人或者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进行的自愿行为。但仔细想想,成功人士的捐赠慈善行为不可能是一个政治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社会行为,这样才能发扬光大,形成真正意义的三次分配机制。这就需要国家致力于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而不是仅仅要求富人和企业家将财富贡献出来回馈社会。我说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是指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正义观和财产保护等方面。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比如发达国家有太多的私立大学,其生存和发展并不依赖政府,而是依赖社会捐赠或校友的支持。像哈佛大学这样的名校,主要靠校友及著名人士,包括企业家的捐赠,形成了雄厚的学校资产。
从中长期来说,第三次分配在中国这个社会的重要性的确需要重新认识,但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目前我们还缺少这方面的基础性制度。我们首先要在产权制度上有更好的建设,国家对私人产权的保护要更有力、更有效。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私产保护的制度势必会造就和催生出一代又一代的创业者和企业家。这些成功的企业家在一个预期稳定、体制透明、财产安全并充满社会正义和信用精神的社会中,除了满足家族成员的财富传承之外,也一定会愿意把自己的财富分享一部分出来,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样做也会增进成功者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看到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来兴起的家族信托基金在延续家族财富的同时,也是社会慈善的主要支持者,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要明确一点,除了政府,我们的社会还需要一个成熟和发育健康的社会组织系统,这个系统会与政府组织一样,在服务社会和增进公平与正义方面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这才是第三次分配机制的真正含义。社会的进步也体现在这个方面。
收入分配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重点是要做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
从国家来说,收入分配可以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社會正义力量的驱使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和资助而进行的分配。
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就是要实现共享繁荣。在这方面,我们仍然主要还是发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制度的作用。同时,要努力夯实有助于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
我认为,初次分配的重心应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提高工资,保持劳动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的同步增长。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现在虽然某些特定行业工资水平较高,但整体来看我们的工资仍然偏低。原因主要在于整个就业制度的改革不够彻底,直接或间接被国家部门,包括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规模可能占据整个就业人口的一半左右。
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就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体制内就业,其规模相当庞大,而这些体制内的员工工资来自国家的财政预算,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问题。如此庞大的群体在国家部门里面就业,也造成整个工资缺乏调整的能力。政府财力有限,预算上便无法按照市场原则调整工资。而当体制内人员选择到体制外工作,在劳动力市场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时,工资也会大幅提升。所以,扩大体制外就业就可以整体抬高工资水平,从而提升劳动收入在首次分配中的占比。
第二次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从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覆盖到农村社保等方面向底层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近年来政府的调节力度不断提高,对民生的关照越来越多,越来越好。但这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二次分配要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阶段,量力而行,过高的税收会扭曲人们的积极性,也会导致避税、逃税事件随之发生,使政府监管成本提高,得不偿失。所以税收调节需要权衡利弊。
近些年,我们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上非常明确,更多地是由间接税转向直接税,直接税相对透明,缴税的个人心理预期也会比较偏向理性。我们在转向直接税主导的税制的同时,尤其要注意权衡利弊。重点是要调节少数过高收入的人群,但要减轻而不是加重中等收入人群的负担,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补助。
中国现在大约有4亿人的中等收入人群,占比为30%左右,如果未来能逐步提高到6亿人,甚至8亿人,那我们的共同富裕目标就实现了。为了这一目标,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共同富裕不是要消除差别,而是要创造更多机会,让大多数人通过自己的奋斗能进入中等收入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