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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各市、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本年度提标所需资金从各市、县(市、区)历年城市低保补助资金结余中解决,从2011年起,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足额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