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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都已不再是一个新的话题,随着国际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国家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往往会有借着普遍管辖的幌子去干涉国家主权。当然两者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但是正是某些国家的滥用,把普遍管辖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将借最近发生的美军击毙本拉登事件阐述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
国家主权;普遍管辖;冲突;和谐
制造“9.11”恐怖袭击事件的本拉登在巴基斯坦境内被美军击毙后,世界各国反响不一。奥巴马称拉登之死是美国反恐战争的重大成就,他宣称,“正义得到了伸张”。但这是否意味着为了正义可以牺牲国家主权?像恐怖主义者等违反国际法规范,危害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犯罪分子,国际法明确规定,各国具有普遍管辖权,但在国家主权原则之下,各国该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这不由得使我们对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产生思考。
1 国家主权之探讨
主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十五世纪古罗马时代,让·博丹就提出了关于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是永久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任何权利和法律的限制。到17世纪,格劳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一书中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超越一切的权力。”他主要从国际的角度强调国家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到18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德国的黑格尔、瑞士的瓦泰尔等都对主权的绝对性都作过论述。瓦泰尔在其巨著《国际法》中形成了国家主权的新概念, 即主权国家是完全自治的,他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法律秩序的约束。
在近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开始更加重视对国家主权的保护。签订许多国际条约,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两大基本纲领性文件即《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原则宣言》。在这两个文件中都对国家主权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综上, 国家主权从其产生发展到现在,都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剥夺型,完整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它是国家最为神圣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成立的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任何国家,任何人,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均不能侵犯他国主权。
2 普遍管辖原则之浅究
在现代,普遍管辖一般是指有些犯罪行为,不论罪犯属何国籍,也不问犯罪地在何处,由于罪行危害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任何一国都有利害关系,也都有权对该罪犯进行追究和惩罚,从而各国都具有管辖权。
普遍管辖的产生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犯罪如恐怖犯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让国家通过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或者保护性管辖对其加以追究都非常困难,而众所周知的是这类罪行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一种严重威胁,为了填补这一管辖空缺,普遍管辖原则应运而生。
普遍管辖的更加完善和发展是在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基于科技的发展,全球化迅猛发展,使人们在各个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即犯罪行为向有组织性、跨国性联盟化发展,国际犯罪不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挑战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在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在内的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根基的暴行面前,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地认识到: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中,无论哪个富有或贫穷的国家,都不能在这个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的困境中保全自己,为了维护世界和平,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必须团结起来,严厉打击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犯罪行为。
因此,在今天这种局势下,普遍管辖便具有了更深远的意义。
纵然普遍管辖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无限制的适用它呢?众所周知,国家主权具有绝对性,但有很多学者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这种观点是否具有可取性?如果这种观点可取,那么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是否将为冲突的双方?
3 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3.1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冲突之反思
普遍管辖从产生到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国际犯罪越来越猖狂,给人类生存带来越来越大的威胁的当今社会,他迫使世界各国携手共同打击全人类的敌人,使各国在面对这些犯罪时不至于因无管辖权而束手无策。但是,上面我们已经论述到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任何人,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均不能侵犯他国主权。
而这也是上述例子大家所争论的问题,美国方认为本拉登既然是国际犯罪分子,那他就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辖,因而其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但是巴基斯坦方则认为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在没有经过巴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境内追捕本拉登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这是否就是说适用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是冲突的呢?
3.2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之和谐
实际上,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并非冲突的双方,之所以会在实践中产生冲突,是因为少数国家滥用普遍管辖,或者说打着普遍管辖的旗帜而实施一些违反国际条约规范的行为。普遍管辖对其起着护身符的作用。事实上,国际条约对普遍管辖的适用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国家并不能随心所欲、无所顾虑、无限制的对国际犯罪进行制裁。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首先,国家只能对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其次,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过必须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并且只能在所承担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最后,罪犯必须出现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领土上, 并且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国内刑法也对该行为定为犯罪。
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对适用普遍管辖的限制上可看出,无处不存在着尊重国家主权的影子。国家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是否要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更是绝对的尊重国家主权的表现。之所以出现诸多的问题和矛盾,其根源是有些霸权主义国家无视别国主权,滥用普遍管辖,打着‘普遍管辖’的旗帜,任意侵犯别国主权,实质是违反国际法规范的,是应该加以制止的。
综上,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并不是矛盾的双方。二者是协调统一的。在国际犯罪日益猖狂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处理好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共同应对我们共同的敌人,为了我们更加幸福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铭暄、王秀梅.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D].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3]梁西.国际组织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建中.论国家主权及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与侵蚀[D].太平洋学,1998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梁英,女,1989年生,山西吕梁人,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学
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都已不再是一个新的话题,随着国际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国家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往往会有借着普遍管辖的幌子去干涉国家主权。当然两者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但是正是某些国家的滥用,把普遍管辖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将借最近发生的美军击毙本拉登事件阐述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
国家主权;普遍管辖;冲突;和谐
制造“9.11”恐怖袭击事件的本拉登在巴基斯坦境内被美军击毙后,世界各国反响不一。奥巴马称拉登之死是美国反恐战争的重大成就,他宣称,“正义得到了伸张”。但这是否意味着为了正义可以牺牲国家主权?像恐怖主义者等违反国际法规范,危害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犯罪分子,国际法明确规定,各国具有普遍管辖权,但在国家主权原则之下,各国该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这不由得使我们对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产生思考。
1 国家主权之探讨
主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十五世纪古罗马时代,让·博丹就提出了关于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是永久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任何权利和法律的限制。到17世纪,格劳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一书中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超越一切的权力。”他主要从国际的角度强调国家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到18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德国的黑格尔、瑞士的瓦泰尔等都对主权的绝对性都作过论述。瓦泰尔在其巨著《国际法》中形成了国家主权的新概念, 即主权国家是完全自治的,他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法律秩序的约束。
在近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开始更加重视对国家主权的保护。签订许多国际条约,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两大基本纲领性文件即《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原则宣言》。在这两个文件中都对国家主权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综上, 国家主权从其产生发展到现在,都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剥夺型,完整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它是国家最为神圣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成立的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任何国家,任何人,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均不能侵犯他国主权。
2 普遍管辖原则之浅究
在现代,普遍管辖一般是指有些犯罪行为,不论罪犯属何国籍,也不问犯罪地在何处,由于罪行危害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任何一国都有利害关系,也都有权对该罪犯进行追究和惩罚,从而各国都具有管辖权。
普遍管辖的产生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犯罪如恐怖犯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让国家通过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或者保护性管辖对其加以追究都非常困难,而众所周知的是这类罪行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一种严重威胁,为了填补这一管辖空缺,普遍管辖原则应运而生。
普遍管辖的更加完善和发展是在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基于科技的发展,全球化迅猛发展,使人们在各个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即犯罪行为向有组织性、跨国性联盟化发展,国际犯罪不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挑战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在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在内的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根基的暴行面前,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地认识到: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中,无论哪个富有或贫穷的国家,都不能在这个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的困境中保全自己,为了维护世界和平,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必须团结起来,严厉打击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犯罪行为。
因此,在今天这种局势下,普遍管辖便具有了更深远的意义。
纵然普遍管辖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无限制的适用它呢?众所周知,国家主权具有绝对性,但有很多学者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这种观点是否具有可取性?如果这种观点可取,那么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是否将为冲突的双方?
3 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3.1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冲突之反思
普遍管辖从产生到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国际犯罪越来越猖狂,给人类生存带来越来越大的威胁的当今社会,他迫使世界各国携手共同打击全人类的敌人,使各国在面对这些犯罪时不至于因无管辖权而束手无策。但是,上面我们已经论述到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任何人,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均不能侵犯他国主权。
而这也是上述例子大家所争论的问题,美国方认为本拉登既然是国际犯罪分子,那他就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辖,因而其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但是巴基斯坦方则认为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在没有经过巴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境内追捕本拉登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这是否就是说适用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是冲突的呢?
3.2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之和谐
实际上,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并非冲突的双方,之所以会在实践中产生冲突,是因为少数国家滥用普遍管辖,或者说打着普遍管辖的旗帜而实施一些违反国际条约规范的行为。普遍管辖对其起着护身符的作用。事实上,国际条约对普遍管辖的适用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国家并不能随心所欲、无所顾虑、无限制的对国际犯罪进行制裁。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首先,国家只能对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其次,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过必须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并且只能在所承担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最后,罪犯必须出现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领土上, 并且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国内刑法也对该行为定为犯罪。
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对适用普遍管辖的限制上可看出,无处不存在着尊重国家主权的影子。国家有绝对的自主权决定是否要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更是绝对的尊重国家主权的表现。之所以出现诸多的问题和矛盾,其根源是有些霸权主义国家无视别国主权,滥用普遍管辖,打着‘普遍管辖’的旗帜,任意侵犯别国主权,实质是违反国际法规范的,是应该加以制止的。
综上,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并不是矛盾的双方。二者是协调统一的。在国际犯罪日益猖狂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处理好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共同应对我们共同的敌人,为了我们更加幸福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铭暄、王秀梅.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D].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3]梁西.国际组织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建中.论国家主权及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与侵蚀[D].太平洋学,1998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梁英,女,1989年生,山西吕梁人,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