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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荆门市东宝区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在政事分开、还政于政、还事于事上迈出了较大步伐,特别是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清理整顿执法队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律师事务所等一批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脱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本文结合东宝区的改革,重点谈谈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的认识。
一、如何科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性质?
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一是要科学确定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能,并对其正常运行的筹资模式、取利边界作出规定。既然事业单位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那么很显然,它所存在的基本领域首先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和不宜涉足的领域。二是有些领域虽然明确属于政府和企业运作的范围,但由事业单位介入可能使相关的运作更为便利、和谐,成本也更为低廉。根据国情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总任务要求以及不损害经济运行秩序的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代替政府或企业,长期存在于这些领域,也可以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阶段性地涉足这些领域。三是事业单位还应该存在于并非专属于政府运作的领域,以及不属于政府运作范围但企业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领域。从这种认识出发,事业单位存在的空间主要应该是与公共事业、公益服务、社会共济、慈善救助以及政府和企业间服务相关的一系列领域。
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而经费来源应当依据不同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事业单位的资金筹集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从事必需的纯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性科技研究等,仍应采取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第二,从事推进扶贫济困事业的事业单位,可依法从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运作经费,并控制使用方向和接受严格的审计监督。第三,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除政府组织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委托工作量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当的资金支持或补偿。换句话说,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的形式实现某些政府性事务和政府需要推动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第四,从事政府与企业间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自身的主动服务或委托服务依规获取相应的收益或报酬。从事纯公益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可能实现盈利;从事扶贫济困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复杂一些的是,从事政府和企业间沟通协调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们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营利的。但是,如果这些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势必造成其职能异化、行为不规范和协调中的不公正性。因此,不营利应该是这类事业单位法定的取利边界。
二、如何科学确定改革的途径?
第一,分类改革,大力调整事业单位结构。按照改革后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能,清理、甄别现有事业单位,从总体上收缩规模、调整结构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一是能够撤销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销。二是已承担着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应明确转变为政府部门。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目前已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为企业。承担着非沟通协调职能,其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中介性单位,应明确转为市场中介组织。三是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依此原则,对现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重组形式进行整合。四是不宜再由政府出资兴办、且有市场前途的事业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创新机制,强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在通过分类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压缩规模、调整结构、规范职能、恢复性质的基礎上,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运营机制。一是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制度。考虑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资产关系的特殊性,其理事会应由通过竞争方式选出的,包括出资者、业内专家等在内的若干有代表性人士组成。日常运营由执行人负责。二是建立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全面实行管理者聘任制和全体职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制度。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区别于政府部门的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和业绩,实施对理事会、执行人的奖励和惩罚。
三、如何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改革?
一是针对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要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提前构筑适应未来不同类型机构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为分类改革奠定法制基础。
二是针对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建议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不同类型社会事业机构形成规范的支持方式,并发挥财政的监督、约束以及调整职能。此外,还要全面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调整各级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分配关系,使事业的责任与相关财政责任相匹配。该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事业由中央财政保证投入;该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事业则要依靠地方财政。鉴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还要进一步强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对部分经济困难地区实施有效支持,避免地区间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差距过大。
三是针对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推进配套改革。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迄今为止,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就业仍基本维持终身就业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同于企业。显然,在改革中对此需要进行调整。但在这一过程中,要审慎协调彼此间的利益关系,比如相关富余人员的就业与安置问题、人员流动特别是流向企业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连续与衔接问题等等都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从很大程度上讲,这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财政局)
一、如何科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性质?
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一是要科学确定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能,并对其正常运行的筹资模式、取利边界作出规定。既然事业单位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那么很显然,它所存在的基本领域首先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和不宜涉足的领域。二是有些领域虽然明确属于政府和企业运作的范围,但由事业单位介入可能使相关的运作更为便利、和谐,成本也更为低廉。根据国情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总任务要求以及不损害经济运行秩序的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代替政府或企业,长期存在于这些领域,也可以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阶段性地涉足这些领域。三是事业单位还应该存在于并非专属于政府运作的领域,以及不属于政府运作范围但企业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领域。从这种认识出发,事业单位存在的空间主要应该是与公共事业、公益服务、社会共济、慈善救助以及政府和企业间服务相关的一系列领域。
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而经费来源应当依据不同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与政府、企业之间关系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事业单位的资金筹集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从事必需的纯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性科技研究等,仍应采取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第二,从事推进扶贫济困事业的事业单位,可依法从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运作经费,并控制使用方向和接受严格的审计监督。第三,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除政府组织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委托工作量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当的资金支持或补偿。换句话说,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的形式实现某些政府性事务和政府需要推动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第四,从事政府与企业间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自身的主动服务或委托服务依规获取相应的收益或报酬。从事纯公益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可能实现盈利;从事扶贫济困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复杂一些的是,从事政府和企业间沟通协调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们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营利的。但是,如果这些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势必造成其职能异化、行为不规范和协调中的不公正性。因此,不营利应该是这类事业单位法定的取利边界。
二、如何科学确定改革的途径?
第一,分类改革,大力调整事业单位结构。按照改革后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能,清理、甄别现有事业单位,从总体上收缩规模、调整结构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一是能够撤销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销。二是已承担着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应明确转变为政府部门。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目前已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为企业。承担着非沟通协调职能,其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中介性单位,应明确转为市场中介组织。三是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依此原则,对现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重组形式进行整合。四是不宜再由政府出资兴办、且有市场前途的事业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创新机制,强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在通过分类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压缩规模、调整结构、规范职能、恢复性质的基礎上,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运营机制。一是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制度。考虑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资产关系的特殊性,其理事会应由通过竞争方式选出的,包括出资者、业内专家等在内的若干有代表性人士组成。日常运营由执行人负责。二是建立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全面实行管理者聘任制和全体职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制度。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区别于政府部门的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和业绩,实施对理事会、执行人的奖励和惩罚。
三、如何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改革?
一是针对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要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提前构筑适应未来不同类型机构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为分类改革奠定法制基础。
二是针对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建议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不同类型社会事业机构形成规范的支持方式,并发挥财政的监督、约束以及调整职能。此外,还要全面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调整各级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分配关系,使事业的责任与相关财政责任相匹配。该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事业由中央财政保证投入;该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事业则要依靠地方财政。鉴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还要进一步强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对部分经济困难地区实施有效支持,避免地区间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差距过大。
三是针对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推进配套改革。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迄今为止,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就业仍基本维持终身就业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同于企业。显然,在改革中对此需要进行调整。但在这一过程中,要审慎协调彼此间的利益关系,比如相关富余人员的就业与安置问题、人员流动特别是流向企业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连续与衔接问题等等都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从很大程度上讲,这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