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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1]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