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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纪检监察是保护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发展的执纪部门。对目前企业普遍面临和存在的纪检监察工作问题进行分析。为解决企业面临和存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问题,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有效的开展,而且对企业稳定发展,确保依法经营,促进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经济社会的建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执纪权威性;监管不均衡现象
中图分类号FZ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51-0216-01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部门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赋予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职能部门,“企业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企业加强党内纪律监督,是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企业改革的深化,确保企业依法经营的需要。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营机制存在着还不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总的来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普遍面临和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纪检监察工作缺乏与时俱进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
目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可执行的最新最权威的法规是199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作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颁布的《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规制度,大多只是宏观上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如何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具体实施对人、财、物、事权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和规定,而且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自身特点考虑不足,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国企改革阔步前进的今天,企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问题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法规制度的宽泛性、不确定性和滞后性,已经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实际。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首先必须有市场、有效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现象还有一定市场的今天,要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还相当困难。如建筑行业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依然存在,要按正常的市场规则进行招投标运作确属不易。而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机制灵活、监管相对薄弱的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取得效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其他同行业,特别是那些监管较严、手段不够灵活的国有企业,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或难以招架,或不得不竞相效仿。如果不顺应这种“潮流”、争取主动,市场机遇将被抢占,企业的经营就会出现危机,最终难免遭受亏损、倒闭的厄运;如果也采取那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则势必违反国家及企业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面对这种情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不该去监督,如何去监督。
2纪检监察工作缺乏必要的执纪权威性
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在企业中,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与检查监察对象是处于同一层级和地位的企业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这就使纪检监察人员很难站到客观的角度去审视、去监督、去查处,不足以在工作中形成权威和震慑。由于“同体旁站”、人手不足等原因,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很难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全方位、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也很不现实。在对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时,也常常会碰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尤其是当案件涉及级别较高的单位、领导或所谓的“能人”时,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往往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就免不了得罪“要人”,树立对立面,对今后的工作和个人的发展将十分不利;如果讲人情、看面子、囿于小团体的利益,则难免违反原则,失职渎职。这种两难境地,往往使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即使要检查监督,往往也是虚张声势、雷声大雨点小,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3纪检监察工作管理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制度,即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行政组织的双重领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例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只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而纪检监察人员的选拔任用、工资待遇和奖惩考核等,一般都是所在单位说了算。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于基层单位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上级机关一般态度比较明朗,要求严肃执纪,坚决查办;而本单位领导,一般都会考虑本单位的声誉、利益和在市场上的形象,尤其是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来,更得考虑下属单位、人员出了问题后应承担的责任,大部分情况下宁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在本单位内部解决,而不大愿意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严肃查处、如实上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即使掌握了一些线索和证据,也必须首先考虑本单位领导的意见。如果领导要动真格的,就深究严办,绝不手软;如果领导态度暧昧,那只能走走形式,最后不了了之。毕竟,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如果不替本单位考虑,不替主管领导着想,存在的意义也将越来越小,而且得罪了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对职能部门也没什么好处。所以,“双重领导”如果不到位,很容易形成“一头沉”,影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4纪检监察工作比较被动,方式方法不够切实有效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往往被视为“找茬挑刺儿”的部门,扮演着不太讨人喜欢的角色。虽然大部分领导和基层单位对纪检监察工作比较理解和支持,但在个别单位,领导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影响政绩,基层认为是乱插手、找茬子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这就使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顾虑重重,积极性不高,工作比较被动。没有上级的安排,没有领导的指示,没有群众的举报,往往不敢乱说乱动,别出心裁。尤其在那些注重经济效益、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企业中,党纪政纪教育往往只是走过场,搞形式,搞,没人听;不搞,也没人问。监督检查也只是通过参加一下会议、听取一下汇报、查看一下现场、翻阅一下资料来体现。这种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地的工作方式,很难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制度及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难洞察权力背后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在错纵复杂的内外部关系面前,通过找人谈话、查看资料等简单的方式方法,也很难取得违纪违规的确凿证据,很难对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理,许多问题不得不一拖再拖,最后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纪检督察工作监管存在的不均衡现象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对不断涌入的民营、合资、外资企业等,国家在监管方面明显存在着不均衡、不到位的现象。个别非国有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国家的政策法规往往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遵章守纪,往往也是有重点、有选择的—国家执法力度较大或者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就谨遵恪守;而执法环节相对薄弱或有损企业利益的,则虚于应付,敷衍塞责,能拖就拖,能违就违,执法部门不来过问,他们乐得装聋作哑、抓紧时间赚钱。个别非国有企业甚至违规用工,如报上经常刊载的小煤窑违规开采、事故频发,个别企业公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等等,无不说明了国家在对非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薄弱。这种企业间监管的不均衡,势必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将带来负面影响。党的十七大指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力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任务。
6结束语
纪检监察部门在了解和参与企业生产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尤其是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普遍性的问题,要常打预防针,警钟常敲,时时防范。变纪检监察工作的事后查处为事中监督、事前防范,避免陷入“ 哪里出事补哪里”的恶性循环。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执纪权威性;监管不均衡现象
中图分类号FZ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51-0216-01
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部门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赋予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职能部门,“企业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企业加强党内纪律监督,是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企业改革的深化,确保企业依法经营的需要。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营机制存在着还不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总的来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普遍面临和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纪检监察工作缺乏与时俱进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
目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可执行的最新最权威的法规是199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作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颁布的《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规制度,大多只是宏观上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如何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具体实施对人、财、物、事权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和规定,而且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自身特点考虑不足,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国企改革阔步前进的今天,企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问题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法规制度的宽泛性、不确定性和滞后性,已经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实际。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首先必须有市场、有效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现象还有一定市场的今天,要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还相当困难。如建筑行业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依然存在,要按正常的市场规则进行招投标运作确属不易。而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机制灵活、监管相对薄弱的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取得效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其他同行业,特别是那些监管较严、手段不够灵活的国有企业,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或难以招架,或不得不竞相效仿。如果不顺应这种“潮流”、争取主动,市场机遇将被抢占,企业的经营就会出现危机,最终难免遭受亏损、倒闭的厄运;如果也采取那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则势必违反国家及企业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面对这种情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不该去监督,如何去监督。
2纪检监察工作缺乏必要的执纪权威性
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在企业中,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与检查监察对象是处于同一层级和地位的企业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这就使纪检监察人员很难站到客观的角度去审视、去监督、去查处,不足以在工作中形成权威和震慑。由于“同体旁站”、人手不足等原因,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很难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全方位、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也很不现实。在对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时,也常常会碰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尤其是当案件涉及级别较高的单位、领导或所谓的“能人”时,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往往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就免不了得罪“要人”,树立对立面,对今后的工作和个人的发展将十分不利;如果讲人情、看面子、囿于小团体的利益,则难免违反原则,失职渎职。这种两难境地,往往使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即使要检查监督,往往也是虚张声势、雷声大雨点小,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3纪检监察工作管理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制度,即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行政组织的双重领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例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只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而纪检监察人员的选拔任用、工资待遇和奖惩考核等,一般都是所在单位说了算。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于基层单位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上级机关一般态度比较明朗,要求严肃执纪,坚决查办;而本单位领导,一般都会考虑本单位的声誉、利益和在市场上的形象,尤其是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来,更得考虑下属单位、人员出了问题后应承担的责任,大部分情况下宁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在本单位内部解决,而不大愿意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严肃查处、如实上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即使掌握了一些线索和证据,也必须首先考虑本单位领导的意见。如果领导要动真格的,就深究严办,绝不手软;如果领导态度暧昧,那只能走走形式,最后不了了之。毕竟,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如果不替本单位考虑,不替主管领导着想,存在的意义也将越来越小,而且得罪了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对职能部门也没什么好处。所以,“双重领导”如果不到位,很容易形成“一头沉”,影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4纪检监察工作比较被动,方式方法不够切实有效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往往被视为“找茬挑刺儿”的部门,扮演着不太讨人喜欢的角色。虽然大部分领导和基层单位对纪检监察工作比较理解和支持,但在个别单位,领导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影响政绩,基层认为是乱插手、找茬子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这就使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顾虑重重,积极性不高,工作比较被动。没有上级的安排,没有领导的指示,没有群众的举报,往往不敢乱说乱动,别出心裁。尤其在那些注重经济效益、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企业中,党纪政纪教育往往只是走过场,搞形式,搞,没人听;不搞,也没人问。监督检查也只是通过参加一下会议、听取一下汇报、查看一下现场、翻阅一下资料来体现。这种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式地的工作方式,很难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制度及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难洞察权力背后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在错纵复杂的内外部关系面前,通过找人谈话、查看资料等简单的方式方法,也很难取得违纪违规的确凿证据,很难对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理,许多问题不得不一拖再拖,最后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纪检督察工作监管存在的不均衡现象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对不断涌入的民营、合资、外资企业等,国家在监管方面明显存在着不均衡、不到位的现象。个别非国有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国家的政策法规往往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遵章守纪,往往也是有重点、有选择的—国家执法力度较大或者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就谨遵恪守;而执法环节相对薄弱或有损企业利益的,则虚于应付,敷衍塞责,能拖就拖,能违就违,执法部门不来过问,他们乐得装聋作哑、抓紧时间赚钱。个别非国有企业甚至违规用工,如报上经常刊载的小煤窑违规开采、事故频发,个别企业公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等等,无不说明了国家在对非国有企业监管方面的薄弱。这种企业间监管的不均衡,势必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将带来负面影响。党的十七大指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力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任务。
6结束语
纪检监察部门在了解和参与企业生产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尤其是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普遍性的问题,要常打预防针,警钟常敲,时时防范。变纪检监察工作的事后查处为事中监督、事前防范,避免陷入“ 哪里出事补哪里”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