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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5月29日起在广东、山西、吉林、浙江、河南、广西、云南(以下简称推广省)推广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步骤书》(以下简称《步骤书》,见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应急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见附件2)、《小额支付系统参数表》(见附件3)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权限设置表》(见附件4)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