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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税检查和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一些财税政策问题,并先后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经研究,对1994年和1995年发生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4」027号)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除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