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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方法,能够有效解决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问题,促进医疗系统持续稳定地运转,本文主要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特征以及具体的应用方法进行探究,希望能为医疗纠纷的调节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理赔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志码:A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医患矛盾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医疗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转。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当中的有效应用可以解决当前不断频发的医疗纠纷问题,有利于为医疗系统的正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医疗纠纷一般指的是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主要包括由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意外以及医疗产品责任引发的医患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指的是不包括上述由于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義务而引起的医患争议,医疗纠纷具有多发性、较高专业性、社会效果性的特征,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不仅涉及到相当广泛的法律法规,而且还涉及了很多的医学理论知识。医疗与每个人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医疗纠纷的性质也决定了医疗纠纷很容易激化和升级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将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1]。
另外,当前我国正处于医疗改革的关键时期,现有的医疗体制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随着公民对健康的关注不断加强,对于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患者容易滋生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从而诱发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问题。当医疗机构与患者无法进行有效交流和沟通时,容易造成患者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为的质疑而诱发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冲突。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基于医疗纠纷问题的人民调解制度应运而生。人民调解制度遵循的几种立法模式,包括自愿调解、公立私立医疗机构区别对待、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排除自行协商解决途径以及医疗机构单方面有条件的强制接受人民调解等[2]。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
3.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依据
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是我国各地探索医疗纠纷解决新出路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有效缓解当前医疗纠纷频发的问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成立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解决矛盾的平台,通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消除医患矛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成熟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机制,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和科学的运行方式以及运转机制。同时,我国公民对于人民调解的接受程度比较高,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作用十分强大。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无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由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对于财力相对薄弱的患者来说在资金方面提供了较好地支持[3]。同时,我国人民调解程序相对比较灵活,可以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另外,人民调解协议还具有法律效力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认证,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医患双方都相对比较认可,能够促进医患纠纷矛盾的解决,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
3.2加强事实认定
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必须要基于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所以在人民调解制度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事实的认定,规范评鉴程序。对于重大案件,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启动专业的医疗技术鉴定程序,由保险公司预先垫付相关费用。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更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能够更好的获得医患双方的认可。其次,还需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技术鉴定种类的选择权,当前虽然司法鉴定仍然存在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以及设立门槛低的问题,但是,这是司法行政部门本身的管理问题,并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重构,将原有的组成形式转变成由法律专家、医学专家组成员会的形式,并且聘请资深法官担任首席专家,提高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3.3树立纠纷调解的权威性
树立纠纷调解权威立场对于赢得医患双方的信任,保证调节活动可以顺利稳定的开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必须要求调解人员是正派和公道的,要求地方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负责人要有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例如,可以选择信访部门负责人和退休的法院院长作为调解人员,同时,还需要赋予人民调解机制一定的强制性,当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超过一定值时,医患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除非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否则必须要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其次,医疗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通过医疗保险分担纠纷赔偿的风险,确实与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另外,还需要明确医患纠纷调解的时限,避免久调不决问题,有效缓解医患矛盾,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各地的立法大多规定了调解应当完成的期限,一般都在60天以内,超过期限的视为调解不成。
4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应用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和理解,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及应用策略,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医患人员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 邱爱明, 郭兆明. 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70-171
[2] 韩学军. 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J]. 中国医院,2009,13(2):7-10
[3]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招聘启事[EB / OL].[2015-01-21].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理赔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志码:A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医患矛盾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医疗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转。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当中的有效应用可以解决当前不断频发的医疗纠纷问题,有利于为医疗系统的正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医疗纠纷一般指的是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主要包括由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意外以及医疗产品责任引发的医患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指的是不包括上述由于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義务而引起的医患争议,医疗纠纷具有多发性、较高专业性、社会效果性的特征,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不仅涉及到相当广泛的法律法规,而且还涉及了很多的医学理论知识。医疗与每个人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医疗纠纷的性质也决定了医疗纠纷很容易激化和升级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将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1]。
另外,当前我国正处于医疗改革的关键时期,现有的医疗体制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随着公民对健康的关注不断加强,对于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患者容易滋生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从而诱发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问题。当医疗机构与患者无法进行有效交流和沟通时,容易造成患者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为的质疑而诱发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冲突。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基于医疗纠纷问题的人民调解制度应运而生。人民调解制度遵循的几种立法模式,包括自愿调解、公立私立医疗机构区别对待、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排除自行协商解决途径以及医疗机构单方面有条件的强制接受人民调解等[2]。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
3.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依据
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是我国各地探索医疗纠纷解决新出路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有效缓解当前医疗纠纷频发的问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成立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解决矛盾的平台,通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消除医患矛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成熟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机制,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和科学的运行方式以及运转机制。同时,我国公民对于人民调解的接受程度比较高,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作用十分强大。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无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由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对于财力相对薄弱的患者来说在资金方面提供了较好地支持[3]。同时,我国人民调解程序相对比较灵活,可以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另外,人民调解协议还具有法律效力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认证,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医患双方都相对比较认可,能够促进医患纠纷矛盾的解决,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
3.2加强事实认定
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必须要基于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所以在人民调解制度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事实的认定,规范评鉴程序。对于重大案件,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启动专业的医疗技术鉴定程序,由保险公司预先垫付相关费用。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更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能够更好的获得医患双方的认可。其次,还需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技术鉴定种类的选择权,当前虽然司法鉴定仍然存在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以及设立门槛低的问题,但是,这是司法行政部门本身的管理问题,并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另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重构,将原有的组成形式转变成由法律专家、医学专家组成员会的形式,并且聘请资深法官担任首席专家,提高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3.3树立纠纷调解的权威性
树立纠纷调解权威立场对于赢得医患双方的信任,保证调节活动可以顺利稳定的开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必须要求调解人员是正派和公道的,要求地方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负责人要有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例如,可以选择信访部门负责人和退休的法院院长作为调解人员,同时,还需要赋予人民调解机制一定的强制性,当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超过一定值时,医患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除非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否则必须要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其次,医疗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通过医疗保险分担纠纷赔偿的风险,确实与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另外,还需要明确医患纠纷调解的时限,避免久调不决问题,有效缓解医患矛盾,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各地的立法大多规定了调解应当完成的期限,一般都在60天以内,超过期限的视为调解不成。
4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应用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和理解,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及应用策略,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医患人员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 邱爱明, 郭兆明. 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70-171
[2] 韩学军. 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J]. 中国医院,2009,13(2):7-10
[3]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招聘启事[EB / OL].[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