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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在社会学意义上包括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并在发展上存在着由低到高的辩证法,即发端于个人心理的堕落,助长于社会心理的病变,终止于国家制度的瘫痪。遏制司法腐败应当重点把握个人心理、社会心理和国家制度三者之间的辩证逻辑,按照系统科学方法采取防治措施,在元素、结构和环境三者间创造和谐关系,以达到司法系统拒腐防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