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企业工程保险采购及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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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项目一般都投资额大、参与主体众多、组织关系复杂、建设周期长、经历环节繁多,因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文章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就施工企业工程保险采购及理赔需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的损失程度。
  关键词:施工企业;保险采购;理赔
  中图分类号:[F2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中主要面临的风险有: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包括巨灾、天灾、意外事故;技术性风险,包括设计技术、地质勘探、施工技术、生产工艺和应用设备、原材料;人为风险,包括用户和承包商的资质和经验、施工组织管理、雇佣员工的素质、外来破坏、盗窃;责任风险,包括法律环境、地理环境、施工方式、工地防范、污染。工程保险针对的风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生危险,便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身伤亡,影響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能够让施工企业在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时将损失降到最低,除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安全措施外,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投保工程保险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对于承包商来说,投保工程险可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约定保险的范围与类型,保险公司分析工程实例及周边施工环境,对风险可能发生的类型与期望损失作比较准确判断,从而采取各种防范和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承包商只需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便可获得保险范围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赔偿,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导致的损失,并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风险的损失程度。
  1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常见的险种
  按照我国《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条款说明,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购买的保险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任险,其他保险。
  1.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2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3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6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都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1.7 其他保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是由发包人购买还是由承包人购买;工伤事故保险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为各自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为各自人员购买;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船舶等施工设备购买保险。本文着重对工程保险采购及理赔进行阐述。
  2 工程保险的定义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工程保险可进一步划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工程项目中土建和安装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二者的责任范围按针对的风险的不同而相应地略有侧重,但基本上均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地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中可能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3 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仍具有显著的特点。
  3.1 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工程保险不但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裸露于风险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加大。
  3.2 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较为单一,而工程保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
  3.3 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为1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是不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4 工程保险的采购
  4.1 确定需购买的保险险种及要求
  施工企业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条款约定来确定需要承包人购买的保险及对有关保险的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的保险条款会明确工程保险是由发包人购买还是由承包人购买。如果确定由承包人购买,一般会是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工一切险的投保金额通常情况下就是施工合同的合同金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4.2 工程保险方案制定
  由于工程项目的独特性,在制定工程保险方案前,对项目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是设计保险方案的基础。在制定保险方案前应准备的资料主要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中对保险的要求等。
  保险方案制定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否获得较全面的保障。根据本人的经验,制定保险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尽可能的把有关各方都纳入到被保险人的范围。
  第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剔除不必要投保的项目(如保险费、竣工文件、安全生产费、工程管理软件、培训费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三,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尽量写具体、全面,如:承保地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专用施工区域,材料加工、构件预制基地,材料堆场、取土场,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及暂设工程所在地,以及物资材料储存仓库,临时使用或租用储存地点,以及自有仓库、料场等至工地的运输途中。
  第四,保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临时工程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原材料、消耗性材料等工程材料,施工所需的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维修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安全环保设施和水电气燃料等供给设施在内的所有配套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由施工方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
  第五,保险期限:因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保险期限除按工程进度计划的工期外,还需加上如工程在上述期限中未按时颁发交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本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这样经工程项目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保障,且同时也节省了保险费用。
  第六,保险免赔额:确定合适的免赔额,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保险免赔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免赔额的制定,要根据施工企业本身可以承受损失的能力来确定,要按施工企业能自留的最大额度。针对不同的风险可以制定不同的免赔额,如地震、海啸免赔额可以设高些,因为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水工项目来说,自然灾害导致损失的风险较高,针对台风等自然灾害免赔额可设低些。这样,免赔额与保险费之间可以达到最优组合。
  第七,扩展条款: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工程保险的标准条款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的保障,这时需增加扩展条款,通过扩展责任、特定约定等条款扩充保险责任范围。工程保险扩展条款约有一百八十多款,但其中有些扩展条款是对被保险人是不利的,所以在选择扩展条款时要充分理解该条款的意思,避免选择了对被保险人限制性的条款。在水工工程中常用的扩展条款约有近四十条。
  4.3 保险公司的选择
  选择保险公司时,除了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高低及保险条件好坏之外,还要对保险公司的信誉、承保能力、赔付能力等进行考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数量直线上升,而保险公司的水平参差不齐,报出的保险费和费率差距很大,承包商可向国内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根据各家的保险方案和费用进行比对,最终选择一家可靠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5 如何进行理赔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告知保险人;立即通知本工程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保险公估人进行事故调查;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理赔流程:
  5.1 出险报案
  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保险实务的管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第三方赔偿责任时,施工单位(被保险人)应在第一进间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出险报案:
  5.1.1 保护施工现场
  尽可能采取施救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对事故现场通过拍照、录像进行取证,清理受损物质,影像资料尽可能反映受损财产情况,体现必要的度量工具和参照物。如发生盗窃、恶意破坏、火灾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公安局、消防局等公共当局。为不影响保险索赔,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前,不得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变动或恢复。
  5.1.2 事故报案(出险通知)
  出险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填写“出险通知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准确地点、原因、估损金额和联系人通讯方式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拨打服务电话,如有保险经纪人的应同时通知保险经纪人,将“出险通知书”以传真方式通知保险经纪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保险索赔。同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尽量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全国服务电话或服务专线)。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书面出险通知及相关保险索赔文件资料。
  5.1.3 准备索赔资料
  施工单位(被保险人)填写并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出险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保险单号码,并简单描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估损金额等,同时收集、整理有关索赔单证。
  5.2 保险查勘和事故处理
  保险公司接到保险通知后,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理赔工作,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被保险人事故处理的初步建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理赔所需资料。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估人可同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理算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公估人应该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的)。
  保險现场勘察主要核实两个问题:该事故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损失的项目、损失程度、工程量及损失金额。
  6 索取赔款和问题处理
  确定事故的保险责任,损失金额后,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参考“索赔通知书”和单证清单的内容,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相关的文件资料。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索赔文件资料,必须按照以下合同约定处理: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10日内做出核定(如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在收到不完整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的24小时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自被保险人等再次提交资料起10日内做出核定),同时保险公司应将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关达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7 结束语
  总之,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通过购买工程保险可将许多威胁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如发生事故并有损失发生,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损失赔偿,增强了施工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虽然施工单位将为获得损失赔偿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险费,但由此而提高了损失控制效率,降低了总的工程费用,有利于工程顺利进行。因此,保险是迄今采用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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