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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地所有权边界不明确,权利设置不完整、不具体,各项权利内容不清晰等农地占有和利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成为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为此,除明确界定农地所有权主体外,还应构建完整的他物权体系,从法律上设定农地地上权、耕作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物权。在权利主体明晰其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使家庭承包经营制不断完善:将“耕作权”平均分配,允许耕作权的持有者在规划确定的用途范围内转让、出租、抵押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