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教学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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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教材中往往是通过文字的形式罗列出来。如果教师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这八项条款,显然达不到传授解惑的目的。教师只有采取恰当的方法,把这八项条款内容讲通讲透,才能让初学者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教学方法
  一、“视同销售”概念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规定、特殊项目、特殊行为、其他征免税规定。在这四个内容里,学生最难理解的是特殊行为里的“视同销售”。从字面来看,“视同销售”看不出是销售行为,但是在缴税时,这些行为却要看成销售行为,要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它们是: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增值税是普遍征收,且是逐环节征税的。在每一环节征税时,按货物(或劳务)的全额计税,并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的增值税,余额即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第二,增值税是连续征税的,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的税负不均衡;第三,征收增值税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三、学生理解“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困难
  在学习过程中,大多数学生难以理解第③、第④、第⑤、第⑦条款,明明在会计上没有收入,为什么还要交税呢?如第③条款“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企业只是把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外的机构销售,只是地点变动了,但是企业没有产生收入,为什么要缴税?又如第⑦条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是自己生产的,没有拿到市场去销售,只是把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期间企业也没有产生收入,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对于这些内容,教师如果单纯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学生不但不能解惑,反而会觉得税法知识晦涩难懂。
  四、“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的教学实例
  (一)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来看
  增值税的纳税公式是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那么,对于上述八种特殊征税行为,我们怎样理解呢?笔者列举了两道例题:
  例1:北京的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上海的分支机构去销售,《税法》上规定(第③条规定)双方都要缴税,为什么?
  解析:因为北京的总机构把货物买回来后,有了进项税,如果把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视同销售的话,只有进项税,而没有销项税,纳税的公式就不成立。因此,北京的总机构要有一个销项税,即把货物移送视同销售,才可以有销项税。这样,纳税公式就成立了。既然把货物移送视同销售,那么对于上海的分支机构来说,移送过来的货物就有了进项税(因为要开票接收),分支机构把货物对外销售,也就产生了销项税。这样,纳税公式也成立了。因此,把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就不难理解了。
  例2:用自产水泥来盖办公楼,《税法》上规定(第④条规定),要交增值税,为什么?
  解析:首先,办公楼属于不动产,如果拿来销售,它不用交增值税,而要交营业税。墙面水泥是自产的,这个内容完全符合《税法》第④条的规定。其次,生产水泥要外购材料,就会产生进项税;如果用自产的水泥来盖办公楼不看成销售的话,那么就没有销项税,纳税公式不成立,税负也不平衡,所以《税法》规定要把它看成销售,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纳税公式也就成立了。再者,从盖办公楼的角度来看,如果不用自产的水泥来盖房子,也会采购水泥盖房子,这样就会产生进项税。其实,用自产的水泥来盖办公楼,就相当于外购水泥盖房子。这样,税负才会平衡,不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二)从会计处理方面来看
  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八项条款中,第③、第④、第⑧种情况可不确认收入,但其他情况都要确认收入。在教学这部分内容时,教师可以从会计处理方面进行阐述。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3: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率为17%。
  解析: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代销商品10000元,增值税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例4: 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0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3.对于不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5: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特殊征税行为虽然教材中的表述文字较少,但它仍是一个教学难点,教师应该把税法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讲通讲透这一问题。同时,教师还应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这些行为要“视同销售”,它的意义是什么,让学生明确“视同销售”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税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通过知识点的结合,学生不但学习了税收知识,还巩固了以前学过的会计知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李伯兴,安仲文.纳税业务核算技能与案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蒙丽珍,安仲文.国家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广西梧州市机电技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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