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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对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促进了男女的实质平等,保障了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合理的基金筹集机制,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生育保险立法中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立法 生育保险 立法模式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尺度。妇女在参与社会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和哺育下一代的重任。由于生理的原因,妇女不仅要承受由于生育可能导致的生命或肌体损害的自然危险,还要承受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收入的社会风险。因此,现代社会已将对妇女在生育期间给予必要的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给予母婴充分保护的法律保障。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国家、社会对妇女的人性关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依据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十几年来一直处于“试行”地位,由于立法层次低、规范简单和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生育保险在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妇女的生育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极大地影响了女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社会公平的实现,阻碍了用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所以,在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的环境下,认真研究生育保险的立法问题,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例,不管是对于男女平等的真正落实,还是对于人权的深层保障,乃至于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1 生育保险的内涵
1.1 生育保险的定义。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障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女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生育保险就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对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2 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作为我国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的生育保险,在具有社会保险的共性的同时,还具有其独具个性的特点。
1.2.1 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一般只限于女性。由于生育主要由女性完成,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生育保险只限于女性。在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更加狭窄,仅仅局限在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职工。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女性个体户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视野。
1.2.2 生育保险给付项目多。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
1.2.3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高。由于妇女生育是履行繁衍人类的重要天职,为了保证新一代劳动力有较高的先天素质,同时又要保护履行繁衍人类天职的妇女的身体健康,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大多数国家都确定得比较高,妇女生育补偿一般相当于被保险人生育前基本工资的100%。
2 生育保险的价值与功能
2.1 生育保险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满足人类繁衍、健康、和谐的需要。生育保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 促进男女平等。由于生理的特点,妇女在承担人类的生育的同时,还要承担日益增大的生育风险与成本,这种天然的负担,进一步加大了男女不平等的状态,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生育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费用由用人单独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带来的部分损失。 有了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用人单位就能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从而减少了用人单位对女工的歧视,使妇女真正的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3 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物质的再生产一样也存在较大的自然与社会风险以及日益增大的经济成本,如果这种风险与成本仅有女性来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会极大地挫伤妇女生育的积极性。生育保险通过强制的方式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单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分娩和哺乳创造了有利条件。建立生育保险,使生育妇女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也可以使她们的身体迅速得到恢复,从而投入生产劳动之中。
2.4 生育保险的功能。生育保险的功能是指生育保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或功用。根据生育保险的制度设计,该制度有如下功能:①促进社会对生育价值的认可。职业妇女既要从事生产劳动,又要承担人类自身繁衍的特殊责任。妇女的生育,使得民族得以繁衍,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因此妇女的生育行为具有社会价值,是一种神圣的社会劳动,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就是从国家的层面对生育价值的认可。②提高人口素质。生育保险能使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内无后顾之忧,减轻生育带来的负担,保证女职工尽快恢复劳动力,有利于后代延续,保证劳动力的连续再生产。保证怀孕妇女和生育母亲足够的休息和营养,有利于胎儿和新生儿的哺乳和培育,为提高后代的先天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③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因为在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只限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生育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生育,不得享受生育保险。
【关键词】 立法 生育保险 立法模式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尺度。妇女在参与社会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和哺育下一代的重任。由于生理的原因,妇女不仅要承受由于生育可能导致的生命或肌体损害的自然危险,还要承受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收入的社会风险。因此,现代社会已将对妇女在生育期间给予必要的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给予母婴充分保护的法律保障。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国家、社会对妇女的人性关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依据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十几年来一直处于“试行”地位,由于立法层次低、规范简单和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生育保险在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妇女的生育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极大地影响了女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社会公平的实现,阻碍了用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所以,在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的环境下,认真研究生育保险的立法问题,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例,不管是对于男女平等的真正落实,还是对于人权的深层保障,乃至于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1 生育保险的内涵
1.1 生育保险的定义。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障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女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生育保险就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对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2 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作为我国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的生育保险,在具有社会保险的共性的同时,还具有其独具个性的特点。
1.2.1 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一般只限于女性。由于生育主要由女性完成,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生育保险只限于女性。在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更加狭窄,仅仅局限在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职工。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女性个体户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视野。
1.2.2 生育保险给付项目多。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
1.2.3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高。由于妇女生育是履行繁衍人类的重要天职,为了保证新一代劳动力有较高的先天素质,同时又要保护履行繁衍人类天职的妇女的身体健康,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大多数国家都确定得比较高,妇女生育补偿一般相当于被保险人生育前基本工资的100%。
2 生育保险的价值与功能
2.1 生育保险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满足人类繁衍、健康、和谐的需要。生育保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 促进男女平等。由于生理的特点,妇女在承担人类的生育的同时,还要承担日益增大的生育风险与成本,这种天然的负担,进一步加大了男女不平等的状态,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生育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费用由用人单独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带来的部分损失。 有了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用人单位就能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从而减少了用人单位对女工的歧视,使妇女真正的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3 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物质的再生产一样也存在较大的自然与社会风险以及日益增大的经济成本,如果这种风险与成本仅有女性来承担,不仅不公平,而且会极大地挫伤妇女生育的积极性。生育保险通过强制的方式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单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分娩和哺乳创造了有利条件。建立生育保险,使生育妇女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也可以使她们的身体迅速得到恢复,从而投入生产劳动之中。
2.4 生育保险的功能。生育保险的功能是指生育保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或功用。根据生育保险的制度设计,该制度有如下功能:①促进社会对生育价值的认可。职业妇女既要从事生产劳动,又要承担人类自身繁衍的特殊责任。妇女的生育,使得民族得以繁衍,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因此妇女的生育行为具有社会价值,是一种神圣的社会劳动,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就是从国家的层面对生育价值的认可。②提高人口素质。生育保险能使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内无后顾之忧,减轻生育带来的负担,保证女职工尽快恢复劳动力,有利于后代延续,保证劳动力的连续再生产。保证怀孕妇女和生育母亲足够的休息和营养,有利于胎儿和新生儿的哺乳和培育,为提高后代的先天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③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因为在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只限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生育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生育,不得享受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