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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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宋朝,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女方的父母会在女儿出嫁前,也就是双方订婚的时候,将嫁妆清单列好,上面一条条地写着“某物有多少”。男女双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财产一个一个写清楚,然后双方共同签字。这就是我国较早的婚前财产契约,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婚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但如果妇女改嫁,仅可以带走随嫁田产,不能带走原夫家其他财产,也不能处置原夫家财产,否则夫家的后人或族人就会站出来,与之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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