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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区分标准不一而导致的关系错乱、边界模糊等原因,目前我国学界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问题尚缺乏统一认识。以确定分类标准为切入点展开行为分类研究,对于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立法规定之完善,应当坚持现行“列举项”模式,同时可通过设立“援引性”规定对“兜底项”条款进行完善,但对于“沉迷网络”等“新增项”规定则应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