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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评估制度呈现评估主体交错的现象,即部分制度确立立法机关作为评估主体,谓之自评估;部分制度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主体,谓之委托式第三方评估。自评估制度缺乏中立性和监督机制,委托式第三方评估基于委托关系恐存单方制约之罅隙。现有制度的种种内生不足都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生成提供致诱性条件。制度变迁理论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替代自评估制度提供理论依据,解释了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生成、变迁动力以及变迁结果等现象。相较于利益关联的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估,第三方评估的优势在于主体的独立性更有助于真实地反馈评估结果。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