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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护士对病人的护理过程应做到客观记录,病人有权复印病历以及医院应为病人提供病历复印或复制服务.因此,卫生部护理中心要求各单位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护理记录,避免护理记录中含有护理人员个人之主观判定,以充分体现记录的客观性,确保护患双方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