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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1995年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境外的企业,开创性地引入了数据被遗忘权/可携带权、数据保护官等。这项新规的实施,对于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处理数据的合法性以及既有征信业务模式带来影响。我国应尽快建立系统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结合互联网征信趋势设计信息保护条款,同时要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信用信息应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