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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人权问题、公正价值问题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审判中心主义”,只有明确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找到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实现路径,了解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实行的利与弊,才能更好的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彰显了审判的核心地位,体现了其对侦查权的控制,是针对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构。本文通过写明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问题,探究审判中心主义对司法现代化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诉讼 司法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63
审判中心主義要求把审判环节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权威的确定。审判中心主义有其学理含义,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都要围绕审判来进行。侦查、起诉和执行,都要服务于审判程序,以审判环节为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
围绕着审判中心主义,学术界一直都有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的调整,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不同观点层出不穷。司法实务部门正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号召与学术界争相议论的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不同。与以审判为中心相比,审判中心主义更为丰富也更加深入,审判中心主义除了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还包含着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于侦查中的某些环节,比如逮捕、搜查、扣押等措施,一般是采取司法令状措施来实现。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利与弊问题以及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和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作用等,仍然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既要求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而且还要求依此为基准,来进一步认识和建立起诉讼中的总体结构。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
要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就有必要了解它与其他概念的不同之处。“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是既有区别,又有相通之处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与侦查、起诉以及执行的外部关系问题,但是不论如何,审判都是居于中心地位的 。但“庭审中心主义”不同,它主要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的问题,进而再解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问题,也就是强调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在法庭上调查出事实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定罪量刑和辩论程序、在法庭上形成确实的裁判结果、在庭审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的相通之处体现在:一方面,审判中心主义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这是因为只有确保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才能使侦查环节、起诉环节都服从并服务于庭审活动。另一方面,庭审中心是审判中心的推理过程和主要的实现途径 。
二、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
(一)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司法权的作用。司法权必须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侦查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犯性,是各项司法权力中最易被滥用的权力,稍有不慎便可能侵犯人权,造成司法不公允。因此,必须要有恰当的制约手段,通过采取措施让侦查行为,以及侦查得来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审查、质疑,从而排除不合法的证据,有效引导和制约侦控行为,监督侦查行为。
(二)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政策支持与具体司法实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两个中心”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程序发展的基本方向。
司法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优先、无罪推定、公正裁判、证据裁判、程序法治、特殊保护等司法理念、大力培养司法人员敢于执法敢于担责的司法品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证据严格予以排除,对于侦查部门收集的证据材料,不滥用。保证证据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控辩双方的质疑。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保证,减少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降低院长和庭长的决定职能,将个案的裁判文书审签制度交给合议庭处理,建立合议庭责任制,建立合议庭和主审法官为主体的责任机制。改革审委会制度,将审委会所能讨论的案件范围严格限制,将讨论的问题缩小至法律适用问题。案件请示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谨对待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并查明其真实性 。重视辩护人,认真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处理。确保控诉和辩护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公开,交叉询问和核实证据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公开,整个审判过程面向全社会公开,公众有旁听庭审的权利。通过庭审网络直播、网络民意调查等信息化方式,使审判公开有效实施。明确区分清楚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能搞帮派,扯皮推诿,分工、配合、制约缺一不可,充分发挥审判权对侦查权的指引和制约作用,保障职权行使的合法化 。
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利弊分析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确立了非经审判环节不得确定当事人有罪的制度。既保证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又听取被告人意见,保障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是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法官不能当庭直观的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有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中心主义,坚持审判的重要作用,提升审判的地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司法的权威。 三是有利于实现判者有其责,判者担其责,确保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使参与庭审活动的法官有自信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在庭审中具备发现问题解决的问题的能力,应当有勇于承担的职业操守,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是鼓励审判者担得住责任。
(二) 当前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弊端与难处
一是司法理念方面。部分司法人员曾受“严打”刑事政策影响,还存在推定被告人有罪的惯性思维,不重视审判阶段,只重视侦查证据的采集工作,不重视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辩护意见,只看书面材料。无视辩护人的辩护,在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指导的影响下,部分司法人员请示上报,害怕上级,趋炎附势,这必然会拖审判中心主义的后腿。
二是案卷移送主义。我国在2012年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案卷全面移送的制度环节,法官只是单纯通过案卷材料,形成对案件的认识,受到法官自身经验的限制,使得认识不全面,让法官在审判时忽视细节,难以借用法庭的现场辩论形成三维思考。该制度并不排除庭前案卷移送,这样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制度最不合理之处在于它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有时案件还未经过审理,庭审就已经流于形式了 。
三是司法裁判人员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我国法院内实行的行政化管理依然根深蒂固,就连案件审理审判这些最重要的最需要公正的环节,也很难保证不受到行政化的影响,去行政化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需要突破的问题,也成为阻碍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一大弊端,更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 。
四是证据制度没有真正彻底的实施。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了全新的规定。可是司法实践的检验得出的结论却不尽人意,新的证据制度虽然已经实施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庭审活动产生了影响,可是影响却并不大。現阶段,实践中关键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率依然很低,比如之前有过多起案例,商铺被抢主人被害,周边经常一同经营的邻居却不愿出庭作证,这是因为证人担心被报复和无法继续稳定生活其他一系列的迫于生计问题,这些问题都没有处置妥当。非法证据无法排除,合法证据难以采集,是当前的困境 。
五是辩护人的作用有限。辩护率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辩护律师或者未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广泛存在。
四、结语
如今的司法实践,要从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中心主义”彻底转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尽管在彻底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阻碍,但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已经初步显现,要想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解决无罪推定问题,就应该将审判中心主义进行到底。以“审判中心主义”保障我国司法实践朝着健康光明的方向发展,在充分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利弊各方后,一定会更加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司法现代化。
注释:
王敏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1).
唐雪莲.论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6).
曹晶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13.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法制与社会.2014(28).
卞建林.健全司法权分工配合制约机制的思考.人民检察.2014(19).
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世纪桥.2014(12).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互联网资源.
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互联网资源.
张燕.论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安徽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任惠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
[2]孙长永.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
[3]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人民法院报.2014-05-16.
[4]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8).
[5]沈德咏.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人民法院报.2014-10-24.
[6]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和表象.人民法院报.2014-06-20.
[7]蒋惠玲.重提“庭审中心主义”.法制资讯.2014(6).
[8]江涌、殷一琪.我国侦、控、审关系的五大误区及校正.行政与法.2007(3).
[9]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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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一飞.论我国检察改革的五大关系//检察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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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事实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诉讼 司法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63
审判中心主義要求把审判环节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权威的确定。审判中心主义有其学理含义,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都要围绕审判来进行。侦查、起诉和执行,都要服务于审判程序,以审判环节为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
围绕着审判中心主义,学术界一直都有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的调整,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不同观点层出不穷。司法实务部门正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号召与学术界争相议论的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不同。与以审判为中心相比,审判中心主义更为丰富也更加深入,审判中心主义除了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还包含着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于侦查中的某些环节,比如逮捕、搜查、扣押等措施,一般是采取司法令状措施来实现。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利与弊问题以及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和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作用等,仍然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既要求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而且还要求依此为基准,来进一步认识和建立起诉讼中的总体结构。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
要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就有必要了解它与其他概念的不同之处。“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是既有区别,又有相通之处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与侦查、起诉以及执行的外部关系问题,但是不论如何,审判都是居于中心地位的 。但“庭审中心主义”不同,它主要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的问题,进而再解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问题,也就是强调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在法庭上调查出事实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定罪量刑和辩论程序、在法庭上形成确实的裁判结果、在庭审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的相通之处体现在:一方面,审判中心主义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这是因为只有确保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才能使侦查环节、起诉环节都服从并服务于庭审活动。另一方面,庭审中心是审判中心的推理过程和主要的实现途径 。
二、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
(一)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司法权的作用。司法权必须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侦查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犯性,是各项司法权力中最易被滥用的权力,稍有不慎便可能侵犯人权,造成司法不公允。因此,必须要有恰当的制约手段,通过采取措施让侦查行为,以及侦查得来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审查、质疑,从而排除不合法的证据,有效引导和制约侦控行为,监督侦查行为。
(二)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政策支持与具体司法实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两个中心”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程序发展的基本方向。
司法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优先、无罪推定、公正裁判、证据裁判、程序法治、特殊保护等司法理念、大力培养司法人员敢于执法敢于担责的司法品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证据严格予以排除,对于侦查部门收集的证据材料,不滥用。保证证据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控辩双方的质疑。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保证,减少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降低院长和庭长的决定职能,将个案的裁判文书审签制度交给合议庭处理,建立合议庭责任制,建立合议庭和主审法官为主体的责任机制。改革审委会制度,将审委会所能讨论的案件范围严格限制,将讨论的问题缩小至法律适用问题。案件请示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谨对待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并查明其真实性 。重视辩护人,认真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处理。确保控诉和辩护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公开,交叉询问和核实证据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公开,整个审判过程面向全社会公开,公众有旁听庭审的权利。通过庭审网络直播、网络民意调查等信息化方式,使审判公开有效实施。明确区分清楚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能搞帮派,扯皮推诿,分工、配合、制约缺一不可,充分发挥审判权对侦查权的指引和制约作用,保障职权行使的合法化 。
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利弊分析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
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确立了非经审判环节不得确定当事人有罪的制度。既保证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又听取被告人意见,保障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是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法官不能当庭直观的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有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中心主义,坚持审判的重要作用,提升审判的地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司法的权威。 三是有利于实现判者有其责,判者担其责,确保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使参与庭审活动的法官有自信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在庭审中具备发现问题解决的问题的能力,应当有勇于承担的职业操守,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是鼓励审判者担得住责任。
(二) 当前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弊端与难处
一是司法理念方面。部分司法人员曾受“严打”刑事政策影响,还存在推定被告人有罪的惯性思维,不重视审判阶段,只重视侦查证据的采集工作,不重视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辩护意见,只看书面材料。无视辩护人的辩护,在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指导的影响下,部分司法人员请示上报,害怕上级,趋炎附势,这必然会拖审判中心主义的后腿。
二是案卷移送主义。我国在2012年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案卷全面移送的制度环节,法官只是单纯通过案卷材料,形成对案件的认识,受到法官自身经验的限制,使得认识不全面,让法官在审判时忽视细节,难以借用法庭的现场辩论形成三维思考。该制度并不排除庭前案卷移送,这样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制度最不合理之处在于它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有时案件还未经过审理,庭审就已经流于形式了 。
三是司法裁判人员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我国法院内实行的行政化管理依然根深蒂固,就连案件审理审判这些最重要的最需要公正的环节,也很难保证不受到行政化的影响,去行政化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需要突破的问题,也成为阻碍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一大弊端,更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 。
四是证据制度没有真正彻底的实施。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了全新的规定。可是司法实践的检验得出的结论却不尽人意,新的证据制度虽然已经实施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庭审活动产生了影响,可是影响却并不大。現阶段,实践中关键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率依然很低,比如之前有过多起案例,商铺被抢主人被害,周边经常一同经营的邻居却不愿出庭作证,这是因为证人担心被报复和无法继续稳定生活其他一系列的迫于生计问题,这些问题都没有处置妥当。非法证据无法排除,合法证据难以采集,是当前的困境 。
五是辩护人的作用有限。辩护率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辩护律师或者未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广泛存在。
四、结语
如今的司法实践,要从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中心主义”彻底转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尽管在彻底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阻碍,但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已经初步显现,要想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解决无罪推定问题,就应该将审判中心主义进行到底。以“审判中心主义”保障我国司法实践朝着健康光明的方向发展,在充分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利弊各方后,一定会更加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司法现代化。
注释:
王敏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1).
唐雪莲.论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6).
曹晶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13.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法制与社会.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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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互联网资源.
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互联网资源.
张燕.论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安徽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任惠华.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
[2]孙长永.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
[3]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人民法院报.2014-05-16.
[4]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8).
[5]沈德咏.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人民法院报.2014-10-24.
[6]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和表象.人民法院报.2014-06-20.
[7]蒋惠玲.重提“庭审中心主义”.法制资讯.2014(6).
[8]江涌、殷一琪.我国侦、控、审关系的五大误区及校正.行政与法.2007(3).
[9]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10]万毅.程序如何正义——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1]高一飞.论我国检察改革的五大关系//检察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
[1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3]吴卫军.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
[15]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法学研究.1999(3).
[1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事实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