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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没有明文规定的担保形式,其法律效力是否应予确认,当前争论很大。作者认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在法定的担保物权之外,承认让与担保的有效性。对于当事人之间自由达成的担保形式,只要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论其是否公示,均构成有效的让与担保。只不过不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排他效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