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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陈心仪在《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甘肃农村性别与家庭暴力实证研究》一文中指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控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家庭秩序。我国现有法律难以达到此目标。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引入集事前防预和事后防范于一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