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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犯罪行为 衔接 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由公安机关保障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同时该法也承担着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职能。《刑法》的任务在于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两法在调整领域上具有重合性,两部法律在其领域内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共同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维护的规范,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但也不可避免地构成了二者在相同领域内调整对象的冲突与衔接问题,该问题也是公安院校《治安管理处罰法》课程在违法行为认定部分的重难点内容,因此,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中犯罪行为的衔接与冲突是违法行为认定的关键,也是该门课程建设改革的重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天然的联系使二者存在衔接,但在衔接过程中基于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本身等等因素,使两法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规定上存在模糊和冲突,导致了立法的不明确从而带给实践应用的不确定性,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这一部分内容也常常被忽视,或者难以界定清楚。
(一)立法模式的相似性导致二者出现衔接与冲突
较之于成熟的《刑法》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多的是借鉴其相关内容。第一,在立法目的上,二者存在调整范围的重合。第二,在法律原则中,处罚法定、处罚适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同罪刑法定、罪责罚相适应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类似。第三,在一般规定、共同犯罪和罪数等内容相似。第四,在行为名称的规定中,二者也有大量重合的情形,如寻衅滋事,这部分内容极易产生两法的衔接与冲突问题。总之,二者不仅是文本形式还是内在逻辑结构,从一般规定还是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上都大量地借鉴了《刑法》的内容,这也直接导致了二者产生衔接与冲突。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怎样划清刑事和行政的界限一直是立法和实践的难题。
(二)基层实践应用反映出二者的衔接与冲突
公安机关同时承担着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刑事案件的侦查,然而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中犯罪行为在立法上的界限尚待厘清,导致了实践中民警在适用法律时的两难境地,甚至出现了“以罚代刑”或者“盲目重罚”的情形,既不能充分实现两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的目的,又丧失了规范警察权的功能,引发了公安机关适用的难题。曾有学者以四川省泸州市、绵竹市和凉山市各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地调研,基层民警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做出统计调查,结果显示,“违反治安行为认定”占比42%,“违法行为的证明”占比30%,“处罚决定的执行”占比24%,“人为因素,与法律无关”占比4%,。通过统计数据结果不难看出,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困扰基层民警执法的首要难题。
(三)基于实战化教学的课堂教学难以回避二者的衔接与冲突
根据内蒙古警察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在刑事侦查、交通管理、国内安全保卫、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开设,共54课时,教学大纲中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列为该门课程讲授的重点和难点,但在实际讲解中,由于该课程多设置在第五学期,学生面临招警考试的压力,根据招警考试的特点,课程内容往往将侧重点放在执法程序部分,对实体认定部分关注不够,同时由于实体行为规定类型庞杂不能面面俱到,只能结合实践中讲解部分常见的违法行为,所以,如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讲清、讲透,启发学生的研究能力和举一反三能力就成为了该门课程改革的难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5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体规定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处罚”中,共四大类152种。
根据《刑法》(刑法修正九)及两高《关于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由公安机关保障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同时该法也承担着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职能。《刑法》的任务在于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两法在调整领域上具有重合性,两部法律在其领域内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共同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维护的规范,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但也不可避免地构成了二者在相同领域内调整对象的冲突与衔接问题,该问题也是公安院校《治安管理处罰法》课程在违法行为认定部分的重难点内容,因此,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中犯罪行为的衔接与冲突是违法行为认定的关键,也是该门课程建设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三大问题引出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中犯罪行为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天然的联系使二者存在衔接,但在衔接过程中基于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本身等等因素,使两法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规定上存在模糊和冲突,导致了立法的不明确从而带给实践应用的不确定性,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这一部分内容也常常被忽视,或者难以界定清楚。
(一)立法模式的相似性导致二者出现衔接与冲突
较之于成熟的《刑法》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多的是借鉴其相关内容。第一,在立法目的上,二者存在调整范围的重合。第二,在法律原则中,处罚法定、处罚适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同罪刑法定、罪责罚相适应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类似。第三,在一般规定、共同犯罪和罪数等内容相似。第四,在行为名称的规定中,二者也有大量重合的情形,如寻衅滋事,这部分内容极易产生两法的衔接与冲突问题。总之,二者不仅是文本形式还是内在逻辑结构,从一般规定还是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上都大量地借鉴了《刑法》的内容,这也直接导致了二者产生衔接与冲突。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怎样划清刑事和行政的界限一直是立法和实践的难题。
(二)基层实践应用反映出二者的衔接与冲突
公安机关同时承担着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刑事案件的侦查,然而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中犯罪行为在立法上的界限尚待厘清,导致了实践中民警在适用法律时的两难境地,甚至出现了“以罚代刑”或者“盲目重罚”的情形,既不能充分实现两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的目的,又丧失了规范警察权的功能,引发了公安机关适用的难题。曾有学者以四川省泸州市、绵竹市和凉山市各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地调研,基层民警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做出统计调查,结果显示,“违反治安行为认定”占比42%,“违法行为的证明”占比30%,“处罚决定的执行”占比24%,“人为因素,与法律无关”占比4%,。通过统计数据结果不难看出,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困扰基层民警执法的首要难题。
(三)基于实战化教学的课堂教学难以回避二者的衔接与冲突
根据内蒙古警察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在刑事侦查、交通管理、国内安全保卫、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开设,共54课时,教学大纲中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列为该门课程讲授的重点和难点,但在实际讲解中,由于该课程多设置在第五学期,学生面临招警考试的压力,根据招警考试的特点,课程内容往往将侧重点放在执法程序部分,对实体认定部分关注不够,同时由于实体行为规定类型庞杂不能面面俱到,只能结合实践中讲解部分常见的违法行为,所以,如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讲清、讲透,启发学生的研究能力和举一反三能力就成为了该门课程改革的难题。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衔接与冲突现状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2015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体规定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处罚”中,共四大类152种。
根据《刑法》(刑法修正九)及两高《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