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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中国的政策监管部门第一次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发展形势期望以及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系统的阐述,类似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管理的一部基本法。那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将找到自己明确的主管部门,这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变化。
《指导意见》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类。其中第二部分“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把整个行业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指导意见》还对诸多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监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银监会监管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划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来监管。
另外,引起现有互联网金融业强烈反应的还有《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限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以达到客户资金和公司资金分开管理。这条规定与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管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冲突。虽然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还在就“存管”还是“托管”抠字眼,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账户大搬家应该难以避免。
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一些细节问题是可以慢慢解决的。更关键的,《指导意见》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态度。
在“礼节性”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表示鼓励和扶持之外,《指导意见》的第一条首先提到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紧接着第二条又表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对于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是在税收优惠方面提了一下。
起码从字面上看,《指导意见》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进行鼓励的意图要强于对新进入互联网金融业的公司的扶植。这与决策层推进整个中国经济体的去杠杆化趋势,以及更加关注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意图是相吻合的。
对更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支持还有很多,隐含于《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一行三会以及互联网基础业务提供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相信此后不久各管理部门将会出台分领域的互联网金融管理细则。进入互联网金融圈将要付出更贵的门票。
《指导意见》这部互联网金融业“基本法”的设立除了使行业运行更加规范,还给传统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到达一定规模的非传统金融公司带来了好处。这印证了帕特·多尔西的护城河理论:这些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公司不但具有自身业务优势所形成的护城河,还受到监管机构设立的行业进入门槛的护城河的保护。
而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更高的运营成本和行业竞争,势必会受到负面影响。也许这些公司中比较出色的那部分可以像《指导意见》中所说的,与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但是“人人都能开银行”的时代过去了。
《指导意见》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类。其中第二部分“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把整个行业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指导意见》还对诸多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监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银监会监管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划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来监管。
另外,引起现有互联网金融业强烈反应的还有《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限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以达到客户资金和公司资金分开管理。这条规定与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管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冲突。虽然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还在就“存管”还是“托管”抠字眼,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账户大搬家应该难以避免。
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一些细节问题是可以慢慢解决的。更关键的,《指导意见》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态度。
在“礼节性”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表示鼓励和扶持之外,《指导意见》的第一条首先提到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紧接着第二条又表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对于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只是在税收优惠方面提了一下。
起码从字面上看,《指导意见》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进行鼓励的意图要强于对新进入互联网金融业的公司的扶植。这与决策层推进整个中国经济体的去杠杆化趋势,以及更加关注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意图是相吻合的。
对更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支持还有很多,隐含于《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一行三会以及互联网基础业务提供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相信此后不久各管理部门将会出台分领域的互联网金融管理细则。进入互联网金融圈将要付出更贵的门票。
《指导意见》这部互联网金融业“基本法”的设立除了使行业运行更加规范,还给传统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到达一定规模的非传统金融公司带来了好处。这印证了帕特·多尔西的护城河理论:这些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公司不但具有自身业务优势所形成的护城河,还受到监管机构设立的行业进入门槛的护城河的保护。
而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更高的运营成本和行业竞争,势必会受到负面影响。也许这些公司中比较出色的那部分可以像《指导意见》中所说的,与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但是“人人都能开银行”的时代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