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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将先秦儒家的孝伦理上升为国家的统治手段,并逐渐法律化。在刑法方面的表现就是对老年犯罪加以减免和存恤,对不供养父母、殴辱父母及王杖主、告发及诬告父母、强奸继母、非议孝行等不孝行为进行了严厉地处罚。这种孝伦理的刑法化为以后各朝法律所继承,尤其以唐律中的规定最为明显,也为我国现代法律和道德伦理的结合提供了极有利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