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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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课题“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实务化教学体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2FXO03)。
  作者简介:刘蓓(1981—),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民事法律教研室教师,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姚淑媛(1962—),女,河北承德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摘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中,实务化教学的地位越发重要。而实训基地的建设,是实务化教学的载体和依托,是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基础。因而建设适合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所需的实训基地是各高职院校非常重视的问题。实训基地的建设,决定着高职院校实务化教学的发展方向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实务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分类办学、分类管理”,第二类是专业性政法院校,多以职业教育为特色,其人才流向主要是公检法司等传统司法部门。[1]这就要求法律类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对于法学职业教育尤为重要,特别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要办成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提升教育内涵,就必须注重工学结合,与司法行政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合作,互惠共赢,实现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随着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深入,实务化教学在教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而实训基地是实务化教学的载体和依托,是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落脚点。因而各高职院校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实务化教学体系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实训基地的建设,使学生真正成为既懂法学理论,又会实务操作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
  一、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一)实训基地建设是满足实务化教学环节的需要
  随着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深入,实务化教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的地位被大大提高。课堂教学主要是学习实务知识,仿真模拟实训主要是把实务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而实训基地实习则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践,即是对前两个环节教学成果的检验,又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因此,在教学环节中,必须建设专业特色的实训基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实训基地建设是体现高职教育培养实践能力、应用技术能力特色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实务化教学的重要保证。
  (二)实训基地建设是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在承担教学职能之外还承担着社会职能。因此,必须打破在封闭式环境内教学的模式,转为走出学校,走进社会。实训基地的建设可以为学生提供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培养环境。[2]在实训基地中,学生所处的环境、所遵循的规章制度以及所操作的项目,都是今后即将从事的工作的真实存在。在此环境中,学生不仅能够解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转化为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可以培养爱岗敬业精神,使其能夠提前接触社会,做好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热爱工作的思想准备,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实训基地建设可以缓解日益严重的学生就业压力
  高职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与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相比,承担着更为沉重的就业压力。教育部16号文件提倡,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准确定位。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与各司法类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进行订单式培养的路线才是高职教育的出路。通过到实训基地实习实训,使学生能够尽早参与到工作单位的实际工作中,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实训,可以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团队意识,更可以提前解决传统教育“高分低能”的问题,缩短学生从校园向社会转变的时间,从而大大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法律类实训基地建设的特性
  实训基地是实务化教学的重要载体,在建设实训基地时,应具备以下特性:
  (一)实践性
  实践性是法律类实训基地建设的最重要的特征,实务化教学要求实训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必须能够满足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务技能的要求,必须有与法律实务操作相关的场所、设备等。
  (二)开放性
  实务化教学,要求教学要打破封闭型的传统教学模式,要在开放的环境中,例如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丰富和完善实务化教学的成果。因此,需要高职院校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为学生选择更为适合的实务部门作为实训基地。
  (三)职业性
  法律类专业是职业性很强的专业。目前,司法行政系统一线需要大量的懂法律、高素质技能型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等,中小型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懂法律的公司法务人员。因此,法律类高职院校在选择实训基地时,更应注意该实训基地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是否能为学生的实践提供专业的支持。
  三、实训基地建设需要的要素
  法律类实训基地建设需要以下相关要素:
  (一)场所
  法律类实训教学离不开法律实践场所,否则,无法给学生实践锻炼的机会,无法满足实训教学的需求。因此,实践场所的建设,成为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模拟法庭、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实弹射击馆、刑事影像技术鉴定室、痕迹检验实训室、现场勘查实训室、法制新闻实训室等校内实训基地和与实务部门联合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可以满足学生的实习、实训要求。
  (二)设备
  一定的设备和道具是校内法律实训教学的硬件保证。实训基地应该为学生提供例如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服装、国徽、法锤、音响设备、摄影机、背投、监控系统、多媒体教学等智能化设施、安检门、手持式安检仪等设施,使实训教学更为逼真。   (三)人员
  实务化教学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在配备教学人员时,不仅要有专业教师,还应邀请司法实务部门中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务工作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对于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教师,除了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从事实训指导的实务经验,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法律类实训基地的建设
  (一)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利用
  学校与行业、法律服务部门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如模拟法庭、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建设仿真的实训环境,主要配套教学仪器设备与多媒体,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保障。
  1.模擬法庭配备设施
  审判人员席、原告席、被告席、证人席、书记员席;并配有证人室、评议室、羁押室、被告人专门通道、会见室、提审室等设施;设有证据展示仪、音控系统、摄影机、背投、监控系统、多媒体教学等智能化设施;设有安检门、手持式安检仪、法槌、法袍等设备设施。模拟法庭功能:用于学生的模拟审判及仿真情景下的实践教学、法庭辩论、法院审判案件。
  2.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学校与残联共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成立由教师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专家组,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依托学生法律服务社团,与社区、司法所等联合,组织学生到社区、街道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指导学生研究讨论案例、代写诉讼文书、代理诉讼等。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既增长见识又为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服务。
  (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利用
  根据法律专业岗位要求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学生可以从事岗位技能方面实习实训,了解这些部门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模式,感受职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职业素质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熟悉和把握所在单位的相关工作程序及工作的各个环节。
  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便于学生从事法律服务方面的实习实训,了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掌握应坚持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训练岗位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沟通能力和社交能力,以达到实践教学的效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对基于工作过程的学习领域课程实施起到保障作用。
  五、法律类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训基地的实际建设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实训基地建设后的巩固
  高职院校在与实务部门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后,要不断的巩固发展。校方在派出学生实习过程中,应加强专任教师与实践单位的联系,一方面指导监督学生的实习活动,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的教学科研优势与实践单位展开合作。例如专任教师为实务部门进行法律讲座,吸引校外实训基地优秀的法务人员为客座教授参与学院的实践教学活动。
  (二)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素质的培养
  作为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素质应该是全面的,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还要具备丰富的人文、社会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以及良好的法律思维素养,高尚的道德。在实务化教学时,实训指导教师应注重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使学生不仅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要具有正义这一永恒的法的理念,不至于成为一个只受资本驱使的法律机器。
  参考文献:
  [1]乔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中国高等教育,2011,(23).
  [2]郑淑芳.浅析实训基地建设的思路和方法[J].中国商界,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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