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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萌芽期(1978—1987年)。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第一阶段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大约经过了10年时间。这一时期官方还没有出现“民营经济”的提法,在政策上出现了“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私人企业、个体经济”等提法。时代意义的突破,确立了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并能够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其合法地位。作为中国中部内陆省湖南的民营经济起步与周边地区相比较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