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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责任方式,对于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囿于立法缺失,环保部门无法向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这与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管理最重要主体之定位不符,与环境法律责任应当突出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救济之功能和目标不符。